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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起運共銀一萬五千三百三十五兩七錢五分七釐一毫五絲三忽六微一纖七沙三塵七埃四渺九漠。共閏月銀四百四十六兩八錢九釐四毫九絲二忽。奉。

旨:「彙解戶部。」

存留

部頒《經制存留》款項,共銀六千二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四釐七毫六絲二忽,遇閏加銀四百二十二兩七分五毫一絲三忽。

節次奉裁並驛站抵作起運,共銀五千七百七十九兩五分七釐二毫四絲六忽。遇閏又裁銀三百九十四兩四錢二分七毫。

順治九年酌定《賦役經制》案內,會議裁扣銀二百九十九兩八錢,遇閏又裁銀十七兩四錢。順治十二年遵

旨「會議。」案內「奉裁本縣迎送上司扇傘銀八兩。」

順治十三年,查明「驛站」 案內,兵部裁減里馬雜支等銀七百五十六兩,遇閏又裁銀三十八兩。又遵

諭:「敬陳案內戶部裁減里馬閏月銀八兩。」

順治十四年錢糧「入不敷出」 案內,新裁薪廩等銀三百九十四兩二錢六釐六毫,遇閏又裁銀一十五兩二錢六分三釐。

順治十六年,請定《給發俸糧》案內裁扣各官閏月俸銀九兩三釐三毫。

康熙元年《請停衙役之費》案內,裁吏書工食銀九十七兩二錢,遇閏又裁銀八兩一錢。

康熙二年「知會案」 內,裁廩生月糧銀六十四兩,遇閏又裁銀五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康熙三年「題明案」 內改裁教諭經費一百一兩一錢二分;遇閏又裁銀八兩四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

康熙七年遵

諭:「陳言案內奉裁驛站抵作起運銀一千四百四兩。」

九錢九分八釐九毫。遇閏加銀一百一十七兩八分三釐。

康熙七年遵

諭:「陳言案內奉文協濟河間府楊村驛站抵作起運。」

銀三百六十一兩二錢三分九釐三毫。

康熙十三年《乞提歲貢路費》案內查出遞馬夫、皂三項,應裁閏月銀七兩三錢三分七釐五毫。又查出孤貧冬衣、布花,應裁閏月銀一兩一錢八分三釐四毫。

康熙十三年,咨請部示案內本縣科、歲二考並府學,共裁半銀十九兩。

康熙十四年酌議「捐省」 案內,奉裁存留各項等銀五百一兩六分六釐。

又,酌議:「捐省」 案內奉裁恆山等九驛草並槐水驛豆、關城驛米等銀一百三十三兩五錢八分六釐七毫。

又,酌議:「捐省」 案內奉文遞馬工料裁半銀二百九十四兩四錢七分七釐,遇閏又裁銀二十四兩五錢三分九釐。

又詳請「閏銀」 之「裁扣」 案內,全裁閏月銀八十七兩八錢七分七釐七毫。

又酌省《驛站錢糧》案內全裁遞皂隸銀五十兩八錢九分六釐,遇閏又裁銀四兩九錢八釐。康熙十五年請。

旨案內全裁扛轎夫、並裁遞馬工料銀四百一十七。

兩一錢七分九釐四毫八絲四忽。遇閏又裁銀三十四兩七錢六分四釐九毫。

又《暫移存留可緩案》內裁存留各項等銀六百四十四兩八分六釐六毫。

康熙十七年請

旨「酌量裁減。存留」案內裁修理並祭祀及《孤貧》等項。

銀二百二十四兩二錢。遇閏又裁銀七兩二錢,存留實解支銀四百七十八兩六錢一分七釐五毫一絲六忽,遇閏加銀二十七兩六錢四分九釐。

本縣修理

《龍亭》銀一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錢,實支銀五。

文廟銀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兩,實支銀五

「巡撫」 鋪兵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七兩二錢,實支銀七兩二錢,閏銀全裁訖。

定州道修理家伙,每年銀五十兩。順治九年會議全裁。

本府巡捕同知修宅家伙每年銀十兩。順治九年,會議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