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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載四至畝數至我

《皇清順治》,盡改《折色》。

課鈔

舊制,商課九百九十六貫二十文,契本工墨鈔二貫六百文。

《隆平縣志》

《高邑縣志》

《臨城縣志》

原額上、中、下小白地四千三百三十五頃二十四畝二分,折徵糧地七百九頃六畝四分二釐九毫有奇,共徵銀一萬二千六十九兩四錢八分四釐一毫有奇。內無主荒地二百一十一頃九十三畝八分一釐四毫有奇。除節年開墾地一頃八十畝一分二釐九毫一絲。又康熙十二年開墾地三十六畝,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地四十七畝九分四釐五毫,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四年開墾地三十八畝二分八釐一毫,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又於康熙十五年開墾地六十三畝八分五釐一毫四絲,於康熙十八年起科;又於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漏糧地一十三頃五十七畝六分六釐一毫有奇;又康熙十六年開墾地一頃三十七畝五分一釐有奇,於康熙十九年起科;又康熙十七年開墾地一十三畝二釐六毫有奇,於康熙二十年起科;又康熙十八年開墾地一十四畝七分七釐一毫七絲,於康熙二十四年起科;又康熙十九年開墾地一十六畝四分八釐七毫,於康熙二十」 五年起科。又康熙二十年開墾地二十五畝三分九釐二毫,於康熙二十六年起科。又康熙二十一年開墾地一十七畝八分三釐四毫,於康熙二十七年起科。俱入「行差地內徵糧」 訖。

實剩荒地一百九十二頃四十四畝九分二釐四毫有奇。每畝除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除銀三千二百七十二兩九錢八分二毫有奇。實在並開墾及清查共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一畝五分五毫有奇。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衝沙壓共地十頃七畝二分。內

優免沙壓地七十一畝四分五釐。每畝除銀一錢七分有奇,共除一十二兩一錢五分一釐四毫有奇。

行差水衝地三頃五十七畝;

行差沙壓地五頃七十九畝七分五釐。每畝各除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除銀一百五十九兩一錢四分二釐八毫有奇。

二頃,共除銀一百七十一兩二錢九分四釐二毫有奇。

康熙二十九年分

「實在成熟並開墾清查,共地」 五百六頃五十四畝三分五毫有奇。內分:

優免地一百二十六頃四十六畝一分五釐,奉文不免。每畝徵正供雜辦並改折花絨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徵銀二千一百五十兩七錢二分八釐一毫有奇。

行差並開墾及清查共地三百七十五頃十七畝三分二釐一毫有奇。每畝徵正供雜辦並改折花絨銀一錢七分六絲有奇,共徵銀六千三百八十九兩五錢七分六釐七毫有奇。

寄莊地四頃二十畝,每畝徵正供雜辦,比行差加半倍,並改折花絨銀一錢九分四釐九毫有奇,共徵銀八十一兩八錢七分一釐七毫有奇。共實在地五百六頃五十四畝三分五毫有奇,共徵銀八千六百二十二兩一錢七分六釐六毫有奇。

額外

充餉籽粒,共地五十七頃三十二畝三分九釐。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五十七兩三錢二分三釐九毫。內除「荒地四十一頃三十四畝五分八釐」 ,內「康熙九年開墾地七頃四十七畝,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地三十七畝,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四年開墾地十畝五分,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又」 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漏糧地」 一頃九畝一分二釐,又康熙十六年開墾地一頃五十畝七分,又康熙十八年開墾地五十畝,於康熙二十四年起科;又康熙十九年開墾地一十四畝五釐五毫,於康熙二十五年起科。俱入熟地內徵糧訖。

實在荒地三十頃一十六畝二分五毫,每畝除銀一分,共除銀三十兩一錢六分二釐五絲。實在並自首地二十七頃一十六畝一分八釐五毫。內,於康熙十年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