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1 (1700-1725).djvu/47

此页尚未校对

旨除豁沙壓地六頃六十三畝。每畝除銀一分。共除

銀六兩六錢三分

實在熟地二十頃五十三畝一分八釐五毫,每畝徵銀一分,共徵銀二十兩五錢三分一釐八毫五絲。

牧地、籽粒地二十三頃一十八畝二分四釐一毫七絲。內拋荒中地五頃一畝五分一釐六毫二絲,每畝除銀二分三釐二毫有奇,共除銀一十一兩六錢五分二釐二毫有奇。又拋荒下地一十八頃十六畝七分二釐五毫五絲,每畝除銀一分四釐五毫有奇,共除銀二十六兩三錢六分九釐七毫有奇。

二項共除荒地銀三十八兩二分一釐九毫有奇,地荒未徵。

馬廠籽粒地三十頃二十八畝八分七釐六毫有奇,共徵銀四十九兩六錢八分有奇。

中荒地二頃七十二畝六分九釐六毫有奇;內康熙九年開墾中荒地三十三畝,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中荒地三十一畝四分八釐二毫有奇,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中荒地一頃五十六畝二分八釐八毫;又康熙十六年開墾中荒地一十六畝,於康熙十九年起科:俱入熟地徵糧訖,實在中荒地三十五畝九分二釐五毫有奇。每畝除銀二分三釐二毫有奇,共除銀八錢三分四釐七毫有奇。

下荒地一十六頃四十九畝一分九釐五毫一絲。內,於康熙九年開墾下荒地二頃一十七畝;又康熙十二年開墾下荒地七十三畝,俱於康熙十五年起科;又康熙十三年開墾下荒地三十六畝二分九釐二毫有奇,於康熙十六年起科;又康熙十四年開墾下荒地二十九畝,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又康熙十六年清出自首下荒地三頃九十畝六釐;又康熙十六年開墾下荒地一頃二十畝五分二釐,於康熙十九年起科;又康熙二十一年開墾下荒地六十五畝,於康熙二十七年起科:俱入熟地內徵糧訖。

實在下荒地六頃六十畝三分二釐二毫有奇,每畝除銀一分四釐五毫有奇,共除銀九兩六錢五分七釐。

二項除荒地銀一十兩四錢九分一釐八毫有奇。

實在并自首中地六頃一十九畝六分三釐八毫,每畝徵銀二分三釐二毫有奇,共徵銀一十四兩三錢九分六釐六毫有奇。

實在并自首下地一十七頃七畝九分九釐,每畝徵銀一分四釐九毫有奇,共徵銀二十四兩七錢九分一釐四毫有奇。

二項共徵:銀三十九兩一錢八分八釐一毫有奇。

學院學田地四頃三十七畝八分五釐七毫,每畝徵銀一分九釐八毫六絲,共徵銀八兩六錢九分五釐八毫有奇。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康熙七年、沙壓地四十二畝。每畝除銀一分

九釐八毫六絲,共除銀八錢三分四釐一毫二絲。

實在地三頃九十五畝八分五釐七毫,共徵銀七兩八錢六分一釐七毫二絲二纖。康熙二十二年,准給「廩生貧士」 在案。

藥材銀二兩七錢八分三釐八毫有奇。

共實在額外充餉馬廠學田並清出共地四十七頃一十一畝六分七釐,共徵並藥材銀六十九兩四錢二分二釐有奇。

實在學田、藥材銀一十兩六錢四分五釐五毫有奇。

實在康熙二十九年分,額內額外共地五百五十三頃四十八畝一分四釐一毫有奇,共徵銀八千六百九十一兩五錢九分八釐七毫有奇。原額並節次編丁,俱係下下則人丁,共九千四百六十六丁。

康熙五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五十一丁。康熙十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十一丁。

康熙十五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一千七丁。康熙二十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三百四十一丁。

康熙二十五年,奉文編審「新編人丁」 二十四丁。實在下下并新編人丁一萬九百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一千九十兩。

以上額內額外地丁,共徵銀九千七百八十五兩五錢七分五釐二毫四忽有奇。

一、部頒《經制》存留項款共銀五千八十兩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