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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遞馬十匹,每年草料銀一百六十兩,遇閏加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

接遞皂隸四名,工食銀十六兩,遇閏加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扛轎夫十四名,工食銀九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遇閏加銀七兩七錢七分七釐七毫。吹鼓手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各鋪司兵十五名,工食銀九十兩,遇閏加銀七兩五錢。

更夫五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看守察院」 門子二名,工食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

火夫十名,工食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孤貧冬衣布花并月糧銀一百六十八兩,遇閏加銀十四兩。

二年一辦貢生盤費,《花紅、旗扁》銀每年二十兩。三年一辦科舉生員賓興盤費,實支銀八兩;會試舉人盤費銀六兩。

《新中舉人》每名坊價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新中進士:每名坊價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武闈入簾公宴銀每年一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新中武舉,每名《花紅旗扁》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新中武進士每名《花紅旗扁》銀每年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

順天鄉試貢院供給銀。每年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寧晉縣志》

原額小白民地、六千七百一十四頃四十五畝三分。內無主荒地、一千四百九十二頃九十四畝七分三釐

節年開墾過荒地三百八十三頃八十四畝一分四釐九毫。自康熙九年起,至康熙十七年止,實剩無主荒地一千一百九頃一十畝五分八釐一毫。

下剩熟地、並新墾共地五千六百五頃三十四畝七分一釐九毫。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佔成泊地四百六十頃二十二畝九分五

釐九毫。自康熙十一年至康熙十八年,節年又開墾過水佔成泊地一十八頃四十五畝三分五釐,實剩水佔成泊地四百四十一頃七十七畝六分九釐。內分行差地三百九十九頃六十四畝四分七釐四毫,寄莊地四十二頃一十三畝一分三釐五毫。除荒外,

「實在徵糧并新墾共地」 五千一百六十三頃五十七畝一分一釐。內分

優免並學祭等田共地一千三百三頃三十三畝三分。奉文不免照「行差」 一例派徵

行差地二千五百四十六頃七十九畝二分四釐六毫;

節年開墾荒地並續開水佔成泊共地四百二頃二十九畝四分九釐九毫。以上三項《則例》同。其地四千二百五十二頃四十二畝四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三分四釐二毫八絲三忽,共額徵銀一萬四千五百七十八兩九錢六釐二毫五絲三忽七纖九沙。

寄莊地九百一十一頃一十五畝六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三分九釐六毫六絲零,共徵銀三千六百一十五兩六錢四分八釐七毫二忽零。額外

更名原額地、四千三百八十三頃三十四畝七分二釐七毫。內無主荒地、二千九十七頃五十八畝一分三釐三毫六絲零

「節年開墾過荒地」 五百三十八頃二十畝五分九釐三毫五絲一忽。自康熙九年起,至康熙十八年

下剩熟地、並新墾共地二千八百二十三頃九十七畝一分八釐六毫八絲五忽六微。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佔成泊地一千二百八十一頃四十八畝

四分三釐。自康熙十一年至康熙十八年,節年又開墾過水佔成泊地五百六十九頃一十三畝四分三釐八毫五絲。

實剩水佔成泊地七百一十二頃三十四畝九分九釐一毫五絲。內上、中地五百七十二頃三十一畝七分三釐六毫五絲。鹼地一百四十頃三畝二分五釐五毫。除荒外,

實在徵糧並新墾共熟地二千一百一十一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