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1 (1700-1725).djvu/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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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畝一分九釐五毫三絲五忽六微。內分上上原額地九百三十七頃七十三畝八分三釐七毫四絲一忽,今實徵上上熟地七百一十五頃八十畝七分六釐六毫四絲四忽六微。每畝額徵銀三分,共額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四錢二分二釐九毫九絲三忽。

上地原額地二十五頃,今實徵上地二十三頃八畝一分六釐。每畝額徵銀一分五釐三毫,共額徵銀三十五兩三錢一分四釐八毫四絲八忽。

上中地原額一千五百五十頃,今實徵上、中地四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四分二釐三毫五絲。每畝額徵銀一分二釐五毫,共額徵銀五百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七釐七毫九絲三忽七微五纖。

《中地》原額一千三十二頃五十九畝八釐九毫,今實徵中地六百三十二頃九十五畝一分一釐八毫九絲一忽。每畝額徵銀一分,共額徵銀六百三十二兩九錢五分一釐零。

「下地原額六百三十八頃一畝八分五絲九忽,今實徵下地三百三頃一十六畝九分八釐一毫五絲,每畝額徵銀八釐一毫,共額徵銀二百四十五兩五錢六分七釐五毫五絲一微五纖。鹼地原額二百頃,今實徵清出水泊鹼地一十三頃六十七畝七分四釐五毫,每畝額徵銀六釐五毫,共額徵銀八兩八錢九」 分三毫四絲二忽五微。

開荒充餉原額地一十四頃四十畝九分八釐九毫。每畝額徵銀三分五釐九毫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七沙二埃二塵四渺一漠三湖。全荒未徵。

備邊原額地九頃六十畝。每畝額徵銀一分四絲六忽。全荒未徵。

馬廠籽粒、原額地九十七頃二十畝。內分上地一十七頃二十八畝六分八釐。每畝額徵銀二分五釐五毫一絲六忽。共額徵銀四十四兩一錢八釐九毫九絲

中地三十頃六十六畝八分一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二分七毫四絲二忽,共額徵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一釐八毫。

下地四十九頃二十四畝五分五毫,每畝額徵銀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九忽,共額徵銀七十兩二分一釐五毫三絲六忽。

原額牧地一頃二十六畝五分六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一分八釐五毫四絲二忽七微四纖。共額徵銀二兩三錢四分六釐八毫六絲一忽八微八纖。

學院學租地十頃七十畝,每畝各徵租不等,共徵穀二百一十石。先是在縣支給,以冊報銷。後於編審年報部,歲候文變價檄解。

丁徭

原額「《三等九則人丁》,通折下下人丁」 三萬二千一百一十一丁。

康熙五年,奉文新編下下人丁四百二丁。康熙十年,奉文新編下下人丁六百一十四丁。康熙十五年,奉文新編下下人丁六百二十三丁。

實在下下人丁三萬三千七百五十丁,每丁額徵銀一錢,共額徵銀三千三百七十五兩。以上額內、額外,共額徵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七兩九錢五分八釐九毫四絲六忽七微七纖四沙。

起運

部寺倉庫各項折色並節墾、裁扣、新編等項,實徵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兩二錢九分九毫零。

《滴珠路費》腳價共銀二百一十一兩三錢七分二釐一毫四忽。

康熙十四年酌議「捐省」 案內,奉裁存留各項等銀五百二十二兩三錢三分三釐零。

又酌議:「捐省」 案內,奉全裁恒山等九驛草並伏城、槐水、鄗城三驛米豆折銀一百八十五兩七錢三分六釐八毫。

又,酌議:「捐省」 案內奉文遞馬工料裁半銀三百三十七兩一錢七分七毫三絲。

又,酌省驛站錢糧案內全裁接遞皂隸銀二十八兩九分七釐五毫。

又欽奉

《上諭》、「案內奉文改折芝麻花絨價銀一百兩七錢三」

分三釐六毫二絲五忽

康熙九年起、至康熙十三年止,共開墾額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