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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荒地》銀九百七十兩四錢六釐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荒地,銀五百三十九兩三錢五釐零。

康熙十一年、十三年開墾額內水佔成泊地銀四十四兩六錢九分七釐零。

康熙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開墾額外水佔成泊地銀五十一兩三分一釐四毫零。

康熙十五年新編「人丁」 銀六十二兩三錢。康熙十五年暫移「存留可緩」 案內奉裁存留各項等銀七百五兩八錢七分三釐三毫五絲。又請

旨「案內奉裁遞馬工料、並全裁扛轎夫銀三百八十。」

九兩一分七釐四毫

康熙十四年,開墾荒地銀四十九兩八錢七分七釐九毫七絲九忽三微八纖五沙七塵七埃五渺。

又開墾水估成泊地銀一十五兩九錢三分一毫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水佔成泊地,銀一十兩三錢五分二釐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荒地銀一十一兩八錢七分八釐一毫。

康熙十五年,開墾額內荒地銀二十二兩一錢九分八釐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荒地銀一十二兩五錢九分二釐一毫。

又開墾額內水佔成泊地銀二兩六錢三分八釐三毫八絲五微六纖。

又開墾額外水佔成泊更名地,銀五兩三錢一分九釐二毫七絲。

康熙十六年籌餉期於《有濟》案內知縣周爰訪清出隱漏地額內、額外共地四百五十四頃六十九畝七分六釐九毫。

知縣萬任清出隱漏地額內、額外共地三百八十三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二毫三絲一忽。又續報自首額內、額外地四十二頃六十畝八分四釐。

以上三項,共徵銀一千四百三十兩五錢八分九釐九毫五絲一忽。

康熙十七年請

旨「酌量裁減存留」案內奉文又裁存留各項等銀《二》。

百九十八兩五錢,閏銀二十四兩八錢七分五釐。

新舊起運共銀二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兩八錢四分三釐三毫六絲九微一纖。奉。

旨《彙解》。

戶部

存留

部頒《經制存留》款項,共銀九千五百七兩一錢二分五釐二毫九絲,遇閏加銀七百一十八兩五錢四釐五毫七絲。

節次奉裁並驛站抵作起運,共銀八千九百五十八兩七錢六分九釐。

存留實解支銀五百四十八兩三錢五分六釐二毫四絲二忽,遇閏加銀四十五兩六錢九分六釐三毫五絲三忽五微。閏內又裁減銀十七兩八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七纖五沙。

本縣修理

《龍亭》銀一兩。康熙十七年半,裁銀五錢,實支銀五。

錢按院蔬菜、燭炭銀一百八十兩,遇閏加銀十五兩。順治七年奉文全裁訖。

本府轎傘扇夫七名,每年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遇閏加銀四兩二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八兩四錢,遇閏裁銀七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二十一兩,裁閏銀三兩五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管糧通判:桌、圍、傘扇每年銀十兩;順治十二年裁銀八兩;順治十四年裁銀二兩;全裁訖推官捕快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遇閏加銀四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九兩六錢,遇閏又裁銀八兩。康熙六年全裁訖。

本縣

知縣:俸薪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遇閏加銀五兩二錢九分八毫三絲三忽。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八兩四錢九分;遇閏又裁銀一兩五錢四分八毫三絲三忽。順治十六年裁扣閏月銀三兩七錢五分。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心紅》紙燭銀三十兩,遇閏加銀二兩五錢。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兩,遇閏又裁銀八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七忽。康熙十四年全裁訖。

修宅家伙每年銀二十兩,順治九年會議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