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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部

本色《花絨》七十五斤一兩,價銀六兩七錢五分五釐六毫二絲五忽。康熙十四年,奉文改折解部。

工部額外

匠價銀八兩五錢五分

鹽法附:前朝無考。

皇清順治額行「長蘆官鹽八千七百引。」康熙二年奉。

文量加五百引。康熙十二年,奉文減去三千二百引。康熙十八年,奉文復歸原減三千二百引,實行九千三百引。每引原納課銀三錢九分六釐四毫二絲。後奉文每引加銀五分,續又加銀八分,每引共納課銀五錢二分六釐四毫二絲,共納銀四千八百四十三兩六分四釐。近又議每引加銀一錢未定商人運鹽自賣辦課,不經官府,止算銷引為「縣官考成。」

《深州志》

《衡水縣志》

戶口

皇清順治二年,戶一千二百,口一萬三千三百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