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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賦額外並雜項,共徵銀三萬三千三百一十兩七錢四分三釐四絲八忽九微零。遇閏,共加銀九百七十三兩八錢一分六釐三毫零。於康熙二年七月內奉。
旨、「各部寺凡一應起解錢糧、應自康熙三年」為始。俱
歸併戶部總理
起運戶部折色共銀二萬三千四百三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零。腳價共銀一百五十七兩二錢四分八釐零。遇閏共加銀四百一十三兩八錢五分四釐五毫零。腳價遇閏加銀一兩二錢三分五釐五毫七絲五忽。
本色
芝麻三十一石二斗七升七合,該價銀六十四兩一錢一分七釐八毫五絲。
《綿花絨》一百四十九斤,該價銀一十四兩九錢。存留實支共銀九千六百三十九兩二錢三分六釐三毫零。遇閏共加銀五百五十八兩七錢二分六釐二毫九絲三忽。
外有額外原無定額款項。
《房地稅契》銀,牛驢抽稅銀,當鋪稅銀,《牙行換帖》銀,缺官俸銀,師生空缺俸糧齋膳等銀。
以上六項、每年原無定額。難以懸定。應候年終、照依抽扣各項銀數起解。原實在徵糧中地七千五百五十頃八十一畝六分四釐九絲九毫。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衝沙壓地七十五頃二十九畝九分。實在
《徵糧》:中地七千四百七十五頃五十一畝七分四釐九毫九絲。內分行差地七千二百五十七頃六十四畝一分五釐七毫九絲。寄莊地二百一十七頃八十七畝五分九釐二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