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籽粒地四十四頃二十七畝零。學田二頃六十四畝二分。馬場籽粒地五十四畝九分,麻斤、窯場地四頃二十五畝
滑縣:荒田、籽粒地三百六十七頃八十八畝五分。牧地、籽粒地三十三頃六十六畝。葦地、籽粒地三頃一十三畝零。學田四十頃三十四畝零。馬場籽粒地四百八十二頃七畝零。校尉地八頃三十畝,麻、斤窯場地五十畝。
東明縣荒田籽粒地四十五頃三十八畝九分。牧地籽粒地四十畝一分。學田地三頃七十二畝九分八釐。馬場籽粒地四十四頃五十一畝。麻斤窯場地三十畝六分二釐五毫。蒿草籽粒地二十三頃九十四畝零。南枯河蒲葦地一頃一十二畝零。上地四頃四十七畝。北枯河中地四頃六十三畝零。下地三頃八十七畝零,開州、荒田籽粒地二十八頃七畝一分。牧地、籽粒地六十九頃一十九畝零。學田六頃九十八畝零。馬場籽粒地二百二十五畝一十六畝零。麻斤、窯場地一十八畝
長垣縣:更名籽粒場地二百八十五頃九十八畝零。更名籽粒地六百八十五頃五十六畝四分。荒田籽粒地三十三頃六十五畝零。學田地四十六頃八十七畝零。馬場籽粒地一十四畝五分。麻斤窯場地八十一畝。蒿草籽粒地一頃四十五畝五分。北枯河蓮葦地二頃四十畝。南枯河地七十九畝。租地七畝。
賦稅之法,合丁徭稅畝而計者也。丁徭,即古之役,唐之庸,宋之雇役,明為銀差。
《皇清規畫》既定,則徵丁銀有役即出公帑募應,而民
樂休息,稅糧亦有定額,不得於額外橫取。置《赤曆》以稽分徵,設由單而《清條》,則使廟堂恤民至意曉然大白於天下,而侵漁亦不得而行焉。額徵折色銀四十五萬七千七百六十三兩四錢四分零
《元城縣》三萬六千七百六兩二錢五分零。《大名縣》一萬四千一百七十四兩九錢八分零。《南樂縣》:三萬三千八百九十兩三錢六分八釐零。
魏縣四萬四千七百五十四兩四錢二分零。《清豐縣》四萬三百三十七兩零。
內黃縣三萬三百一十兩八錢五分三釐零。濬縣五萬六千三百一十七兩九錢九分零。滑縣八萬八千四百二十七兩五分零。
東明縣二萬三千三百一十兩九錢七分七釐零。
開州四萬七千六百九十九兩五錢六分零。長垣縣四萬一千八百三十三兩九錢九分零。內河工等共用銀一千七百九兩八錢三分零。聽總河衙門提用。
元城縣一百兩
南樂縣五十三兩八錢四分六釐。
魏縣一百五十兩
內黃縣二百二十七兩三錢五分四釐。
濬縣三百兩
滑縣四百四十二兩六錢五釐。
東明縣一百六十七兩七錢八分一釐。
開州一百兩
《長垣》縣一百六十八兩二錢四分三釐。
辦買本色芝麻、四百八十石
元城縣,三十三石八斗一升三合。
大名縣,一十石四斗八升九合。
南樂縣,二十八石九斗七升八合。
魏縣,四十八石四斗九升七合。
清豐縣,四十四石一斗六升。
內黃縣,二十四石六斗五升。
濬縣,五十五石七斗五升一合。
滑縣,九十八石一斗三升四合。
東明縣,一十四石六斗一升四合。
開州七十石八合
長垣縣五十石九斗五升一合。
棉花絨、一千七百六十斤
元城縣一百四十四斤
大名縣二十斤
南樂縣四十八斤
魏縣三百八十九斤
清豐縣六十四斤
內黃縣八十五斤
濬縣二百一十四斤
滑縣四百三十二斤
東明縣三十斤
《開州》,一百五十一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