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九勺六抄一撮九圭,共徵米二十一萬四千一百八十二石七合五勺。
寄莊地三千五百八十五頃五十六畝六分二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不等,共徵銀五千六百九十九兩七錢九分三釐。於康熙十年,「德州在於叩」
《閽事》案內,續除包糧溝渠大道寄莊地一十三頃。
二十五畝
康熙七年起科,長清縣查出寄莊地三百六十頃一十二畝九分二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徵銀二分,共徵銀七百二十兩二錢五分八釐。
寄莊成熟併查出地共三千九百三十二頃四十四畝五分三釐,共徵銀六千四百一兩五錢二釐三毫。
原額竈地八頃一十八畝一分,每畝徵銀二分六釐五毫,共徵銀二十一兩六錢八分六釐八毫。每畝徵麥四合一勺,共徵麥三石三斗六升一合六勺。每畝徵米二升八合四勺八抄,共徵米二十三石三斗一合五勺。
竈寄莊地五十四頃五十六畝六分四釐三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共徵銀四十三兩六錢五分三釐一毫。「新墾順治十五年利津縣額外大糧」 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五毫三絲,查因上地缺額,於康熙四年改歸上地五絲。在上地額下派徵外,實該額外新墾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四毫,每畝徵銀三分七釐,共徵銀一十五兩三分一釐一毫。每畝徵米九合九勺二抄,共徵米三石九斗二升六合二勺七抄。順治十七年,歷城縣額外新墾大糧地四十七畝八分三釐三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徵銀二兩七錢三毫;每畝徵麥三合二勺四抄三撮七圭,共徵麥一斗五升五合一勺五抄。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六粟七顆,共徵米八斗六升一合二勺。
額外二項,新墾大糧地四頃四十三畝五分五釐零,共徵銀一十七兩七錢三分一釐五毫零,共徵麥一斗五升五合一勺五抄六撮,共徵米四石七斗八升七合四勺九抄。
又據歷城縣冊開清丈出額外大糧無主荒地四十一頃二十畝一分一釐,每畝免銀五分六釐四毫零,該免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八釐八毫;每畝免麥三合二勺四抄三撮七圭,該免麥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三抄三撮。每畝免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六粟七顆,該免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一抄。
額外荒田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六毫。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千三百九十七兩九錢三分五釐。
更名原額地二千八百七十五頃三十五畝五分一釐六毫。每畝徵新舊租銀不等
除拋荒地八百九十三頃三十四畝七分八釐二毫,又康熙十一年,新城縣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荒蕪地五十六頃八十七畝一分九釐二毫。
新墾順治十七等年共地一百五十六頃二十六畝八分一釐一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千八十一頃四十畝三分五釐三毫,共徵銀六千二百七十七兩七錢五分七釐。
原額額外荒田各等地、共三千四百一十頃八十八畝四分一釐。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七千六百三十八兩一錢二分三釐。
除拋荒地二千一百一頃二十畝八分九釐二毫。
又康熙十一年,新城縣續除荒蕪地二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五釐。
新墾順治十三年共地三百四頃一十四畝一分八釐六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千五百九十一頃三十二畝九分四釐一毫,共徵銀四千三兩三錢三分。又康熙八年淄川縣起科新墾額外荒田地二十畝七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錢二分一釐四毫。
又查出在城宅基租銀三兩一錢二分四釐。康熙三年起科,新墾仇家廟古荒地一百三頃三十六畝八分九釐七毫,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四兩四分二釐。裁併武定所原額各等地共二百二十八頃三十五畝七分八釐。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八百五十七兩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