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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二分一毫三絲八忽

除拋荒地七十四頃一十六畝二釐八毫六絲。新墾順治十七等年地、五十六頃四十畝七分一釐九毫四絲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百一十頃六十畝四分七釐三毫一絲,共徵銀八百八兩三錢二分三毫零。

原額馬場租地四頃七十九畝九分七釐六毫,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九兩八錢六分四釐零。除拋荒地一頃二十五畝六分二釐二毫,新墾康熙五年起科地二分一釐一毫二絲五忽。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頃五十四畝五分六釐五毫二絲五忽,共徵銀七兩一錢一分五毫零。萊蕪縣康熙三年奉文清丈出青州衛軍屯原額地三十六頃,每畝徵銀二分八釐八毫零,共徵銀一百三兩九錢二分九毫四絲一忽零。除拋荒地六頃六十四畝四分八釐

成熟地二十九頃三十五畝五分二釐,共徵銀八十四兩七錢三分九釐四毫。

原額「河灘籽粒租基」 、共地一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八釐一毫。每畝徵銀不等。共徵銀六十九兩九錢二分六釐四毫。

除拋荒地二頃一十畝九分一釐八忽九微,成熟地一十頃三十七畝八分七釐一毫二忽三微,徵銀六十兩四錢三分五釐四毫四絲六忽。

以上《丁地》共徵銀八十九萬七百一十六兩四錢四分四毫。

除本色細辛,自康熙七年,奉文照價減銀二錢;又本色龍膽草,自康熙八年,奉文減銀三錢一分六毫;又本色《連翹》,「自康熙八年,奉文增銀一錢。」

以上三項,除增減相抵外,仍該減銀四錢一分六毫,在於《由單》內「熟地」 項下減徵,止該實徵銀八十九萬七百一十六兩二分九釐八毫零,共徵麥一萬四千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三合七勺一抄七撮九圭。

共徵米二十一萬四千二百一十石九升六合六勺一抄二撮九圭。

歷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六萬三千八百七十一丁,每丁徵銀一錢四分。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九千三百三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八百三十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一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七千二百三十七丁。共徵銀六千六百一十三兩一錢八分。

原額「大糧一例」 地八千四百六十八頃一十畝八分一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徵銀四萬七千八百六兩二錢一分三釐一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二勺四抄,共該徵麥二千七百四十六石八斗。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撮零,共該徵米一萬五千二百四十六石四斗六升二合「三勺二抄。」 內雖增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寄莊地五百八十七頃九十三畝六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八釐,共徵銀一千五十八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新墾順治十七年額外大糧地四十七畝八分三釐三毫零,每畝徵銀五分六釐四毫零,共徵銀二兩七錢三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二勺四抄,共徵麥一斗五升五合一勺零,每畝徵米一升八合四撮,共徵米八斗六升一合二勺。

又據縣冊報稱:「清出額外大糧無主荒地共四十一頃二十畝一分一釐六毫,每畝免銀五分六釐四毫,該免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八釐零;每畝免麥三合二勺四抄,該免麥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二抄三撮;每畝免米一升八合四撮五圭,該免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

開墾康熙十七等年起科大糧地,共四十一頃二十畝一分一釐六毫,共徵銀二百三十二兩五錢九分八釐零。共徵麥一十三石三斗六升四合四勺二抄三撮,共徵米七十四石一斗八升九勺。

原額額外荒田地九十四頃二十四畝四分三釐三毫四絲。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二百八十二兩七錢三分三釐。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開墾復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