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8 (1700-1725).djvu/64

此页尚未校对

年續除逃亡人丁四百五十五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五百九十一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八丁,共徵銀三千三十九兩六錢六分。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六千二百六十一頃三十六畝三分二釐七毫。

原額上地二千五百九十一頃三十八畝四釐三毫一絲八忽。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七毫五絲零。每畝徵麥一勺一抄。每畝徵米一升五合三勺。

除豁拋荒上地三百六十頃三十四畝四分六釐。

新墾順治十年及起科屯地歸併共地一百七頃一十九畝六分八毫零。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三百三十八頃二十三畝一分九釐一毫,共徵銀一萬五千三百七十四兩七錢七釐九毫零,共徵麥二十六石五斗四升二合。共徵米三千五百八十石六斗三升四合五勺。

原額中地一千五百三十頃一十畝五分五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五釐七毫。每畝徵麥一勺一抄。每畝徵米一升三合。

除豁拋荒中地九百五十五頃一十七畝六分八釐五毫四絲五忽。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荒蕪中地二百頃八十五畝四釐

新墾順治十年及屯地歸併,共增大糧中地六百四十五頃四十畝四分七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一千一十九頃四十八畝三分六毫,共徵銀五千六百八十三兩九錢八分一釐三毫,共徵麥一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五勺。共徵米一千三百五十七石二斗八升一合。原額下地二千一百三十九頃八十七畝七分二釐九毫七絲三忽。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七毫零,共徵銀九千七百九十兩七錢一釐零,共徵麥二十四石二斗九升三勺九抄。每畝徵米一升一合,共徵米二千四百二十石九斗三升四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不分等則地,共七十八頃六畝五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三分,共徵銀二百三十四兩一錢九分五釐。

原額額外荒田地八十四頃一十八畝七分七釐一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拋荒地五十一頃九十六畝一分一毫,新墾順治八年起科共地四十六頃九十八畝七分五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七十九頃二十一畝四分八釐八毫,共徵銀二百三十七兩六錢四分二釐八毫四絲。

新墾康熙三年起科仇家廟古荒地一百三頃三十六畝八分零。每畝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一百二十四兩四分二釐零。

原額學田地四十二畝七分。內一段地一十八畝,每畝徵租銀一錢一分一釐二毫,共徵銀二兩一釐六毫。又一段地二十四畝七分,每畝徵租銀四分八釐,共徵銀一兩一錢九分八釐四毫。

自首康熙二十一年起科額外湖田地六頃三十九畝一分四釐,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一十九兩一錢七分四釐二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四千五百七兩三錢五釐一毫零,共徵麥六十二石四斗五合一勺六抄;共徵米七千三百五十八石八斗五升五勺。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八十九兩八錢八分四釐;米一百八十九石八斗八升四合。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七兩四錢九分六釐,本色米五石二斗一升九合七勺。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一百七十七兩四分五釐七毫零。以上共增銀三百八十四兩四錢二分五釐八毫零。米一百九十五石一斗三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四千八百九十一兩七錢三分九毫零,實徵麥六十二石四斗五合零,實徵米七千五百五十三石九斗五升四合二勺。

「成熟行差上地」 ,每畝徵銀六分六釐四毫零。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