畝徵米一升五合六勺
「成熟行差中地」 ,每畝徵銀五分六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三合六勺。
「成熟行差下地」 ,每畝徵銀四分六釐四毫五絲二忽零。每畝徵米一升一合六勺。
淄川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五千七百九十三丁,每丁徵銀一錢九分。
除豁逃亡人丁四百五十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優免本身丁」 八百六十丁。
新增順治十二等年人丁四百五十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一萬四千九百三十三丁,共徵銀二千八百三十七兩二錢七分。又於康熙元、六等年額外新增人丁共五百九十一丁,共徵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九分。
原額、《四等地》、共六千六百七十二頃八十一畝八分四釐六毫
原額上地一千六百一頃一十四畝一分六釐。內除奉
旨贈戶部尚書王鰲永墳地七頃。免派實額上地一
千五百九十四頃一十四畝一分六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五釐四毫零。每畝徵米六合。
除豁拋荒上地七十五頃六十一畝三分四釐一毫零。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上地,共五十六頃五十九畝七分二釐。
實在成熟併開墾上地一千五百七十五頃一十二畝五分三釐八毫零,共徵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兩四錢二分四釐一毫零,共徵米九百五十石五斗二升六合一勺六撮。
原額中地一千六百八十九頃九十二畝八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六分五釐五毫。每畝徵米五合二勺四抄。
除豁拋荒中地一百六十九頃九畝四分零。新墾順治十二等年中地一百五十九頃四十畝二分八釐零。
實在併新墾中地共一千六百八十頃二十三畝五分九釐零,共徵銀一萬一千一十七兩六錢六分五釐六毫零,共徵米八百八十一石一斗二升七合九勺零。
原額下地二千三百一頃三十七畝二分二釐二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四釐八毫。共徵銀一萬三百一十五兩八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三合五勺八抄四撮五圭。共徵米八百二十四石九斗三升九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下下地一千八十頃三十七畝六分六釐四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四釐一毫零。共徵銀二千六百八兩七錢三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一合,共徵米二百八石六斗二升八合八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上地二頃九十六畝五分一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四釐,共徵銀七兩一錢一分六釐。
寄莊中地三頃二十畝九分五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六釐,共徵銀五兩三錢七分二釐。
寄莊下地三十三頃二十三畝六分三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一釐七毫,共徵銀三十九兩一分九釐。
寄莊下下地四十三頃七十二畝五分二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二毫二絲,共徵銀三十五兩九錢四分二釐。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六十九頃三十一畝六分八釐五毫,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五百七兩九錢五分。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年新墾復額。
新墾康熙八年起科額外荒田地二十畝四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六錢二分一釐零。
原額馬場租地三十三畝九分二釐七毫。每畝徵銀七分五釐七毫零。
除拋荒地一畝九釐七毫,於康熙五年起科,清丈出地二分一釐一毫。
成熟併新墾共地三十三畝四釐一毫,共徵銀二兩五錢一釐五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一十畝三分。每畝徵租銀一錢,共徵銀一十一兩三分。
以上地丁,共徵銀三萬九千三百八十五兩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