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九分三釐五毫零,共徵米二千八百六十五石二斗二升。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五十九兩六錢五分五釐零,米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五合二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四兩三錢八分。以上共增銀七十四兩三分五釐零,米五十九石六斗五升五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九千四百六十兩二分八釐八毫零,米二千九百二十四石八斗七升七合九勺。
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七分五釐六毫零。每畝徵米六合一勺。
「成熟行差中地」 ,每畝徵銀六分五釐七毫七忽零。每畝徵米五合零。
「成熟行差下地」 ,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九毫零。每畝徵米三合六勺零。
「成熟行差下下地」 ,每畝徵銀二分四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一合九勺零。
長山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一萬八千九百八十五丁,每丁徵銀二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六百五十五丁。又於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一丁。又於康熙二十一年水患異常等事溺死人丁五十七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二千三百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四千二百四十七丁,共徵銀三千一百三十四兩三錢四分。原額「大糧一例」 地六千七百八十八頃一十五畝五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九合三勺。
除豁拋荒地一千九百六十一頃七畝五分九釐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大糧地,共一千三百五十二頃六十六畝九分五釐零。成熟併新墾地共六千一百七十九頃七十四畝九分一釐八毫。共徵銀三萬四千六百八十三兩八錢三分四釐六毫零。共徵米五千七百九十石四斗二升九合零。
寄莊地三十六頃二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七十二兩四錢。
原額額外荒田地二十一頃四十二畝五分三釐。每畝徵銀二分五釐,共徵銀五十三兩五錢六分三釐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三等年開墾復額。
更名原額地一頃二十二畝全荒,每畝免租銀二分六釐七毫。續於康熙元年,新墾成熟地一頃二十二畝,徵銀三兩二錢五分七釐四毫。原額馬場租地三頃六十畝,每畝徵銀一分六毫四絲。
除豁拋荒地七十九畝六分一釐一毫。
成熟地二頃八十畝三分八釐九毫,徵銀二兩九錢八分三釐三毫零。
原額學田地九十畝。內地一十二畝,每畝徵租銀九分一釐六毫,共徵銀一兩一錢;又地七十八畝,每畝租銀六分,共徵銀四兩六錢八分。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七千九百六十四兩三錢四分六釐一毫,共徵米五千七百九石四斗二升九合零。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 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八十六兩五錢九分三釐零,徵米一百八十六石九斗九升三合六勺。又運軍行糧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二十五兩四錢五釐。又本色闊布於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一百七十一兩五錢一分一釐五毫零。以上共增銀三百八十三兩五錢一分二毫零。米一百八十六石五斗九升三合。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八千三百四十七兩八錢五分六釐四毫零,實徵米五千九百七十七石二升三合。
「成熟行差大糧」 一例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零,每畝徵米九合六勺。
新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二千六百一十二丁,每丁徵銀二錢二分五釐。
除豁逃亡人丁四千八百三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三十八丁,又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