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8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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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年水患異常等事案內,溺死人丁四丁。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 等事案內,續除逃亡人丁一千五百一十六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二千三百九十八丁,見在併新增實剩當差人丁八千二百一十七丁,共徵銀一千八百四十八兩八錢二分五釐。原額「大糧不分等則一例」 地五千四百四十六頃五十二畝八分四釐一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三釐八毫零。每畝徵米七合零。

除豁拋荒地一千八百五十頃二十二畝一分六釐。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荒蕪地七百八十七頃五十五畝二分一釐六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地一千二百九十五頃八十七畝一分零

成熟併實剩新墾地共四千一百四頃六十二畝五分八釐零,共徵銀一萬八千三兩四錢三分七釐二毫。共徵米三千六十石一斗六升六合五勺零。

寄莊地二十六頃四十九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八分。

原額額外荒田地六十七頃三畝三分六釐。每畝徵銀三分二釐一毫零

除拋荒地一十一頃二十八畝九分六釐八毫,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 案內,續除荒蕪地二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五釐三毫。

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地共一十二頃二十五畝八分六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地四十五頃五十一畝五分四毫。共徵銀一百四十六兩一錢八分五毫零。原額更名地一千一百六十四頃五十九畝三分五釐。每畝徵租銀八釐。又外加門皂、青夫工食銀二釐四毫。二項共徵銀一分四毫。

除拋荒地五百九十六頃二十八畝四分,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 案內,續除荒蕪地五十六頃八十七畝一分九釐二毫,新墾康熙十六等年起科地一百四十頃七十四畝五分三釐

成熟併新墾地,共六百五十二頃一十八畝二分八釐,共徵銀六百七十九兩五錢六分三釐五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七畝七分。每畝徵租銀五分,共徵銀五兩三錢八分五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七百三十六兩三錢七分一釐二毫零,共徵米三千六十石一斗六升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四十四兩九分六釐三毫、米四十四石九升六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七百八十兩四錢六分七釐五毫,實徵米三千一百四石二斗六升零。

「成熟行差大糧」 一例地每畝徵銀四分三釐零,每畝徵米七合五勺零。

齊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四千四百一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八釐。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三千二十四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九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九千三百一十六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二百九十五丁,共徵銀二千一百九十一兩八錢六分。

原額「大糧一例」 地四千六百七頃一畝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九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五勺,每畝徵米二升零。

除豁拋荒地二千七百五十二頃二十六畝二分五釐

新墾順治八年併屯地歸併大糧地共二千一百七十三頃三十畝四分。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千二十八頃五畝二分,共徵銀二萬五百三十五兩二分七釐六毫,共徵麥一千四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六合,共徵米八千四百二十三石六斗。

寄莊地一百五頃二十四畝一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一百五兩二錢四分一釐。

原額額外荒田地七十九頃四分三釐五毫。每畝徵銀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