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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大糧一例」 地六千六百九頃九十二畝八分八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八毫零。內寄莊地每畝加半,竈地每畝減銀一分,不分民、竈、寄莊每畝徵麥二合二抄七撮二圭,每畝徵米一升九合三抄九撮。內除寄莊、竈地列後另派除豁拋荒地三千九百五十七頃九十六畝六分七釐。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併屯地歸併「大糧」 共地三千四百五十五頃八十四畝四分三釐七毫四絲四忽。

成熟併新墾共地六千六十頃一十六畝四釐七毫四絲四忽,共徵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七兩四錢三分七釐一毫零。

寄莊地二十八頃三十六畝八分,共徵銀二百三十三兩二錢一分九釐一毫零。竈地一十三頃二十七畝八分,共徵銀五十九兩四錢九分六釐零。以上民竈、寄莊,共徵銀三萬三千五百四十兩一錢五分二釐四毫,共徵麥一千二百三十八石一斗八升二合二勺二撮四圭八粟二顆四粒,共徵米一萬一千六百二十八石九斗六合二抄八圭四粟一顆

原額外荒田地一百五十八頃九十六畝三分。每畝徵銀一分

除拋荒地一百三十三頃四畝八分。

新墾康熙元年地一十三畝九分一釐。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十六頃五畝四分一釐,共徵銀二十六兩五分四釐一毫。

原額學田地一頃五十畝。每畝徵租銀六分六釐七毫。

除拋荒地四十三畝四分六釐免徵外,成熟地一頃六畝五分四釐,徵銀七兩一錢六釐零。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六千三百四十六兩六分三釐七毫,共徵麥一千二百三十八石一斗八升二合二勺二撮四圭,共徵米一萬一千六百二十八石九斗六合二抄八圭。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 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三百九十二兩九錢七分三釐七毫;米三百九十二石九斗七升三合七勺八抄。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六千七百三十九兩三分六釐五毫零,實徵麥一千二百三十八石一斗八升二合二勺,實徵米一萬二千二十一石八斗七升九合八勺。

「成熟大糧」 一例地,每畝徵銀五分五釐四毫零。成熟寄莊地,每畝徵銀八分三釐一毫。

成熟竈地,每畝徵銀四分五釐四毫零。不分民、竈、寄莊地,俱每畝徵米一升九合六勺八抄。

禹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五萬五千三百六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除豁逃亡人丁四萬八千七百五十五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一十八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五千六百五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一千八百四十八丁,共徵銀二千六百二十一兩七錢六分。原額「大糧」 四等,共地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八頃八畝二分六釐五毫。

原額上地二千五百一十二頃七十八畝四分二釐五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二釐二毫零。每畝徵麥一合一勺一抄一撮八圭三顆。每畝徵米一升一合零。

除豁拋荒上地一千八百五十七頃三畝六分五釐。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共地五十四頃三十四畝一分五釐九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七百一十頃八畝九分七釐九毫,共徵銀二千二百八十七兩三錢四分二毫,共徵麥一百二十一石五斗五升零,共徵米七百八十四石四斗四升七合零。

原額中地八千三百五頃三十三畝六分一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四釐七毫零,共徵銀二萬五百七十九兩三錢三分六釐五毫零。每畝徵麥一合三勺一抄六撮,共徵麥一千九十三石六斗二升二合五勺八抄二撮七圭六顆。每畝徵米八合四勺。共徵米七千五十七石七斗二升二合六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一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下地二百二十五頃八十七畝七分四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