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勺,每畝徵米二升七合一抄。

除豁拋荒地一千八百九十三頃六十八畝九分九釐一毫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地共一千二百九十一頃四十四畝八分九釐三毫一忽。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千九百一十九頃一十八畝八分二釐六毫;共徵銀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九兩七錢三分三釐八毫零;共徵麥七百四十二石七斗八合八勺二抄;共徵米五千一百八十三石八斗一升四合二勺一撮八圭四粟一顆。

寄莊地一十八頃五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三十七兩。原額額外荒田地八十四頃四十四畝一分六釐二毫,每畝徵銀一分八釐三毫。

除拋荒地六十頃八十三畝九分二釐二毫零,新墾順治十八等年起科共地一十二頃一十二畝一分三釐

成熟併新墾共地三十五頃七十二畝三分七釐五毫零,共徵銀六十五兩三錢七分四釐四毫零。

又查出在城宅基租銀三兩一錢二分四釐。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八兩七錢八分二釐零。內除本色細辛,自康熙七年奉文照依時價永折,該減銀一錢;又本色「連翹」 ,自康熙八年奉文照依時價徵解,該增三分五釐。以上二項增減相抵外,仍該減銀六分五釐。在於《由單》內「熟地」 項下減徵,止該實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八兩七錢一分七釐三毫零,共徵麥七百四十二石七斗八合八勺,共徵米五千一百八十三石八斗一升四合二勺一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閏耗銀一百五十九兩八錢四分三釐;米一百五十九石八斗四升三合三抄一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六千七百五十八兩五錢六分三毫;麥七百四十二石七斗、米五千三百四十三石六斗五升七合零。

成熟行差民糧地畝徵銀七分七釐四毫零。每畝徵米二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

青城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一萬八千二百四十一丁,每丁徵銀二錢八分。

除豁逃亡人丁九千四百三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五十七丁。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案內續除逃亡人丁一千六百一十五丁。以上逃亡併優免人丁共一萬一千四百五丁。

增順治十一等年,共人丁一千七百二十五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八千五百六十一丁,徵銀二千三百九十七兩八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徵糧地三千三十七頃九畝二分一釐六毫九絲。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零。每畝徵米一升四合零。

內除豁拋荒地七百四頃九十七畝二分一釐五毫,又於康熙十一年在於「地方之敝壞等事」 案內,奉文除包荒地一百四十四頃八畝七分八釐六毫,

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共增地六百四十一頃六十畝五分六釐九毫;成熟併新墾共地二千八百二十九頃六十三畝七分八釐四毫。共徵銀一萬五千七百二兩九錢五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四千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二勺。

寄莊地五頃四十六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徵銀二分,共徵銀一十兩九錢二分。

原額成熟額外荒田地五頃,每畝徵銀三分三釐四毫二絲,共徵銀一十八兩七錢一分;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九兩六錢六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四千二十八石二斗八升三合二勺九抄四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閏耗銀一百五十六兩八錢五分九釐零。米一百五十六石八斗五升九合八勺六抄一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八千二百八十六兩五錢二分六釐七毫零。米四千一百八十五石一斗四升三合一勺。成熟行差民糧地每畝徵銀五分六釐,每畝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