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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一升四合七勺九抄三圭八粟四顆一粒「陵縣」 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三萬三千六百一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一百二十三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三百二十四丁。《續報》順治九年復業人丁五千七丁。

順治十一等年,新增人丁九千七百三十三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七千八百九十四丁。共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二錢。

原額一例折徵糧地三千四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五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六釐六毫五忽零。共徵銀一萬六千一百兩三錢四分二釐四毫零。每畝徵麥三合九勺八抄二圭三粟。共徵麥一千三百七十五石。每畝徵米三升六勺四抄。共徵米一萬五百八十五石三斗九升七合六勺。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九等年開墾復額。

額外康熙二十四年起科,查出欺隱大糧地三十七畝二分四釐五毫,每畝照原額例徵收,共徵銀一兩七錢三分五釐八毫,共徵麥一斗四升八合二勺四抄三撮,共徵米一石一斗四升一合二勺四抄九撮。

寄莊地三十九頃七十六畝一分六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七十九兩五錢二分三釐二毫。又康熙十七年起科,十六年自首地二十三頃一十四畝八分九釐,除正項在於原額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四十六兩二錢九分七釐八毫。原額成熟額外荒田地九頃四十八畝五分七釐。每畝徵銀三分三釐一毫七忽,共徵銀三十一兩四錢四釐三毫。

原額學田地七十二畝九分。每畝徵租銀一錢五釐,共徵銀七兩六錢五分四釐五毫。

原額馬場地五十畝四分九釐七毫,每畝徵銀四分九釐零,共徵銀二兩四錢八分八釐零。內除拋荒地二十七畝七分九釐二毫,續於康熙十七年起科,已復原額。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八千四百一十六兩七錢二分六釐零;共徵麥一千三百七十五石一斗四升八合二勺四抄三撮六圭六粟;共徵米一萬五百八十六石五斗三升八合八勺。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加閏耗銀三百七十四兩二錢四分三毫四絲四忽;米三百七十四石二斗四升三勺四抄四撮。又運軍行糧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年,應增閏月本色米一十八石四斗二升二合四勺。以上共增銀三百七十四兩二錢四分三毫四絲四忽。米三百九十二石六斗六升二合七勺四抄四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兩九錢六分六釐五毫零。麥一千三百七十五石一斗四升八合二勺四抄;米一萬九百七十九石二斗一合五勺零。

「成熟行差民糧地」 ,每畝徵銀四分七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三升一合七勺零。

泰安州,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五萬九千七百九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

除豁逃亡人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二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五百三十二丁,新增順治九等年人丁共二萬九百五十九丁,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六千三百二十七丁,共徵銀八千三百三十八兩八錢六分。原額折就一例徵糧地五千九百七十三頃四畝六分八釐八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五合零。

除豁拋荒地三千三百五頃一十四畝七分八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屯田歸併大糧共地二千三十頃八十七畝九分一釐八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千六百九十八頃七十七畝八分一釐八毫。共徵銀三萬三千六百二十四兩四錢六分六釐八毫零。共徵米七千四百六十三石三斗九合四勺。

原額額外荒田地三十七頃一畝七分八釐六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拋荒地二十七頃四十一畝七分八釐六毫,新墾康熙元、三等年起科共地二十二頃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