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畝四分三釐三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三十二頃三十二畝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四忽,共徵銀九十六兩九錢七分三釐。
原額學田地九十畝,每畝徵租銀一錢五分,共徵銀一十三兩五錢。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二千七十三兩七錢九分九釐八毫零,共徵米七千四百六十三石三斗一升九合四勺九撮。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四十一兩七錢九分二釐;米二百四十一石七斗九升二合。又康熙二十四年,奉文本色闊布原增時價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二釐九毫。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戶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三十三兩五錢五分四釐。以上三項,共增銀四百四十八兩一錢四分九釐,米二百四十一石七斗九升二合五抄三撮。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二千五百二十二兩九錢四分八釐,米七千七百五石一斗一升一合四勺零。
「成熟行差民糧地」 ,每畝徵銀七分二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一升六合三勺。
新泰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一萬五千六百六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八百六十八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二百六十二丁。又除《恭繹》
恩旨等事案內康熙七年地震、壓死人丁五丁
新增順治十一、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八千三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二千五百六十四丁,共徵銀一千五百七兩六錢八分。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七十五畝二分七釐。
原額上地四百九十三頃四十八畝二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七分五釐三毫零。每畝徵麥七抄二撮零,每畝徵米五勺零。除豁拋荒上地二百七十九頃七十一畝四分六釐。
新墾順治九年併屯地歸併「大糧」 共地八十五頃八十一畝三分四毫。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百九十九頃五十七畝八分六釐四毫,共徵銀二千二百五十七兩一錢三釐零;共徵麥二石一斗八升四合,共徵米一十五石二斗一升九合。
原額中地六百二十七頃三十六畝七分。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零。每畝徵麥四抄八撮。每畝徵米三勺三抄。
除豁拋荒中地四百七頃六十五畝三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一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中地共一百二十四頃五分九釐二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三百四十三頃七十一畝九分八釐二毫,共徵銀一千七百一十八兩八錢二釐三毫零;共徵麥一石六斗七升,共徵米一十一石六斗四升一合。
原額下地四千一百七十七頃九十畝五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五釐一毫零。每畝徵麥二抄四撮。每畝徵米一勺零。
除豁拋荒下地三千五十五頃四十九畝二分二釐。
新墾順治十一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共地一千七百六十七頃六十六畝九分八釐四毫;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二千八百九十頃八畝三分一釐四毫。共徵銀七千二百六十七兩八錢六分九釐零。共徵麥七石二升三合,共徵米四十八石九斗四升一合。
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二十五頃八十八畝七釐二毫。每畝徵銀二分五釐
除拋荒地一百二十一頃一十七畝五分九釐一毫。
新墾康熙五年起科地,共七頃九十八畝三分九釐九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十二頃六十八畝八分八釐,共徵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七釐二毫。原額學田地三頃六十二畝四分五釐,每畝徵租銀三分五釐,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八分五釐七毫。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二千七百九十五兩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