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四釐。」
成熟寄莊中地一百四十一頃二十五畝二分五釐八毫,徵銀一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三釐六毫零。
寄莊下地一百六十四頃四十二畝九分二釐六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四釐,共徵銀二百三十兩二錢九毫。原額額外荒田地九十二頃七畝一分二毫,每畝徵銀三分二毫,共徵銀二百七十八兩五錢六分八毫。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四等年新墾復額。
「原額河灘籽粒租基」 、共地一十二頃四十八畝七分八釐一毫零。內原額河灘籽粒租地一十頃六十五畝六分九釐七毫。每畝徵銀四分五釐
除豁拋荒地二頃一十畝九分一釐零。
成熟地八頃五十四畝七分八釐七毫,該徵銀三十八兩四錢六分五釐零。
原額「河灘籽粒基地」 一頃八十三畝八釐,每畝徵銀一錢二分,共徵銀二十一兩九錢七分。原額學田地六頃八畝三釐,每畝徵租銀三分,共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四分九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三萬二千一百七十一兩八錢九釐六毫零,共徵麥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六斗二合零,共徵米一萬五百三十三石五斗八升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九十四兩四錢七分九釐零;米二百九十四石四斗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五十兩三錢七分五釐,本色米七十三石七斗四升六合。以上共增銀三百四十兩八錢五分四釐三毫,米三百六十四石二斗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三萬二千五百一十二兩六錢六分四釐零,麥,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六斗二合六勺。米一萬八百九十七石八斗零
「成熟行差」 民上地,每畝徵銀三分一釐七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二合零。
「成熟行差民中地」 ,每畝徵銀二分七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五勺。
「成熟行差」 民下地,每畝徵銀二分三釐一毫零。每畝徵米八合零。
「成熟行差民下下地」 ,每畝徵銀一分三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五合零。
德平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四萬一千九百一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六釐。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三千二十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三百五十一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五千六百九十一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二萬四千二百三十九丁,共徵銀三千七百八十一兩二錢八分四釐。
原額「大糧三等地」 、共七千二十五頃二十四畝四分六釐四毫三絲。
原額上地六百九十三頃九十畝九分五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九釐九毫零。共徵銀二千七百七十兩二錢九分五釐一毫。每畝徵麥二合零,共徵麥一百五十一石八斗三升三合九勺七抄。每畝徵米九合零。共徵米六百三十六石六斗六升五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中地五千七百七十五頃八畝六分九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二分九釐零,共徵銀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兩一錢六分六釐八毫零。每畝徵麥二合一勺零,共徵麥一千二百六十三石五斗零。每畝徵米九合零,共徵米五千二百九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勺一抄。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原額下地五百五十六頃一十七畝八分二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九釐九毫零,共徵銀五百五十五兩五分一釐;每畝徵麥二合,共徵麥一百二十一石六斗八升四合;每畝徵米九合,共徵米五百一十石二斗四升四合。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三等年開墾復額。
寄莊上地四頃五十一畝六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四分,共徵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