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8 (1700-1725).djvu/82

此页尚未校对

原額下地七十七頃九十五畝三分六釐三毫一絲,每畝徵銀二分七釐八毫零,共徵銀二百一十六兩九錢一分三釐七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七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二頃七十畝全熟,每畝徵租銀二分八絲零,共徵銀五兩四錢二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五萬五千六百五十六兩四錢八分二釐零;共徵麥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一合七勺零;共徵米一萬四千六十三石九斗三升五合八勺。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潤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潤耗銀二百七十九兩九錢六分三釐,共米二百七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八勺。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三兩一錢八分二釐,本色米四石六斗五合六勺。以上共增銀二百九十三兩一錢四分五釐八毫,米二百八十四石五斗六升九合四勺二抄二撮。連前通共實徵銀五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兩六錢二分七釐,實徵麥一百四十二石六斗四升一合七勺,實徵米一萬四千三百四十八石二斗五升零。成熟行差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二釐五毫零;民莊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九釐五毫零;所莊上地,每畝徵銀四分九釐零。以上三項上地,俱每畝徵米一升五合九勺零。

《成熟行差》民中地,每畝徵銀三分九釐三毫零。民莊中地,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三毫零。所莊中地,每畝徵銀與民莊中地例同。以上三項中地,俱每畝徵米一升一合九勺六抄。

「成熟行差」 民下地,每畝徵銀二分六釐零。民莊下地,每畝徵銀二分九釐七毫零。所莊下地,每畝徵銀與民莊下地例同。以上三項下地,俱每畝徵米七合九勺零。

陽信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改為一例人丁」 四萬八千三十四丁,每丁徵銀一錢二分六釐零。

除豁逃亡人丁二萬一百九十七丁,又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四百八十九丁。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一萬七千二百八十三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一丁,共徵銀五千六百二十五兩八錢一分七釐七毫零。

原額「大糧四等地」 共一萬二頃四十五畝二分六釐。

原額民竈上地二千一百四頃六十七畝三分八毫三絲。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五釐三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一分一釐五毫零。內除竈上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五分三釐三毫,列後另派,不分民竈,每畝徵米九合九抄六撮。

除豁拋荒上地三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二分一釐一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併屯地歸併大糧上地共三百三十八頃一十五畝二分一釐一毫。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九十頃七十畝七分七釐五毫三絲。共徵銀一萬一千五百八十一兩三錢五分八釐零。

竈上地一十三頃九十六畝五分三釐三毫,徵銀六十一兩一錢八分三毫零。以上民竈上地,共徵米一千九百一十四石六斗五合五勺二抄。

原額民竈中地四千頃五十三畝八分八釐七絲。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一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九釐四毫五絲不分民竈每畝徵米六合八勺零。除豁拋荒中地四百三十五頃九十七畝一分二釐八毫。

新墾康熙十二等年起科併屯田歸併大糧地共四百三十五頃九十七畝一分二釐八毫;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三千九百七十五頃五十二畝九分四釐八毫七絲。共徵銀一萬七千九百六十二兩六錢六分九釐零。

竈中地二十五頃九分三釐二毫,徵銀八十九兩三錢六分五釐九毫零。以上民竈中地,共徵米二千七百二十九石四斗四升五合七勺零。康熙十八年起科,康熙十七年自首踰額大糧中地一頃四十畝,每畝徵銀四分五釐一毫零,共徵銀六兩三錢二分五釐六毫。每畝徵米六合八勺零,共徵米九斗五升五合一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