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8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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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下地三千四百一十八頃八十四畝七釐六毫。內民地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一毫零。竈地比民地每畝減銀六釐三毫不分。民竈每畝徵米四合五勺四抄零。成熟民下地共三千三百七十八頃八畝八分五釐零。共徵銀一萬一百七十五兩四錢九分零。

竈下地四十頃七十五畝二分二釐,徵銀九十七兩八分零。

以上民竈下地,共徵銀一萬二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三釐一毫零。共徵米一千五百五十五石四升七合六抄零。

原額入下地四百七十八頃四十畝,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一毫零,共徵銀一千四百四十一兩三分八釐五毫零。

寄莊上地九十五頃八十畝八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二分,共徵銀一百九十一兩六錢一分六釐。

寄莊中地五十九頃七十五畝八分七釐,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五釐,共徵銀八十九兩六錢三分八釐五絲。寄莊下地四千頃八十一畝三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共徵銀四十兩八錢一分三釐。

更名原額地大畝一十頃一十畝,折小畝二十七頃二十七畝。每畝舊徵租銀二分三釐。順治十三年,每畝又加增租銀四釐。共徵銀七十四兩九分二釐五毫九絲。

原額額外荒田地一百九十六頃七十七畝五分一釐九毫。每畝徵銀二分六釐,共徵銀五百一十一兩六錢一分五釐四毫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康熙十六等年開墾復額。

原額學田地一頃八畝六分,全熟。每畝徵租銀九分,共徵銀九兩七錢七分四釐。

以上《丁地》共徵銀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七兩八錢六分九釐六毫零。共徵米六千二百石五升三合四勺七抄。

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二百三十五兩七錢五分三釐二毫零,米二百三十五石七斗五升三合二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二兩三錢九分七釐。又本色闊布,康熙二十四年原增時價銀一百八十一兩八錢五分三釐四毫零。以上共增銀四百二十兩三釐七毫零。米二百三十五石七斗五升三合二勺零。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八千三百七十七兩八錢七分三釐三毫零,實徵米六千四百三十五石八斗六合七勺零。

成熟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五釐九毫零。竈上地,每畝徵銀四分四釐三毫零。不分民、竈,俱每畝徵米九合四勺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五釐六毫。竈中地,每畝徵銀三分六釐一毫零。不分民、竈,俱每畝徵米七合八抄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三分四毫零。竈下地,每畝徵銀二分四釐一毫零。不分民竈俱每畝徵米四合七勺零。成熟入下地,每畝徵銀,與民下地例同。舊例原無派米。

海豐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二則人丁」 二萬四千七十七丁。

原額下中戶人丁九百九丁,每丁徵銀五錢四分。

除豁逃亡下中戶人丁五百八十三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下中戶人下三十八丁,見在當差下中戶人丁二百八十八丁,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五錢三分。

原額下下戶人丁二萬三千一百六十八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

除豁逃亡下下戶人丁一萬二千六十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下下戶人丁四百丁,新增順治十二等年下下戶人丁共三千六百三十五丁。

見在併新增下下戶當差人丁一萬四千三百四十丁,徵銀三千八百七十一兩八錢。

裁併武定所原額,一例「見在人丁」 四十七丁,每丁徵銀三錢五分。

額外新增康熙元、六等年人丁共一十二丁,共徵銀四兩二錢。

以上原額併新增人丁共五十九丁,共徵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