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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兩六錢五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大糧地三千二百四頃八十五畝二分八釐七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二釐四毫零,每畝徵米四合一勺二抄零。

除豁拋荒地一千四百六十六頃八十四畝二分二釐九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共地一千九十七頃六十二畝三分六釐二毫。

成熟併新墾地,共二千八百三十五頃六十三畝四分二釐七絲。共徵銀一萬二千四十二兩八錢九分三釐六毫。共徵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三斗二升一合七勺零。

寄莊地六頃一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五分七釐,共徵銀三十四兩七錢七分。

更名黎敬等莊,原額地四百七十九頃九十九畝九分二釐。每畝舊徵租銀二分一釐。順治十三年,每畝又加增租銀七釐。

除豁拋荒地一百八十頃八十八畝八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共地、一百一十頃一十四畝一分三釐七絲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百九頃二十五畝二分四釐七絲,共徵銀一千一百四十五兩九錢六釐七毫零。

更名社灑原額地七十四頃五十七畝四分五釐八毫,共徵銀二百四十兩二錢三分四釐零。於康熙九年七月內,在「《循例紏拾》等事」 案內,奉文除豁里民包賠銀一百五十二兩二錢九微外,每畝止該舊徵租銀七釐八毫零。順治十三年,每畝又加增租銀四釐,共徵銀八十八兩三分四釐五毫零。

原額「額外荒田三等地」 、共一百九十三頃五十二畝二分一釐。

原額上地七頃一十四畝六釐二毫。每畝徵銀三分七毫。

除拋荒上地四頃七十二畝五分六釐二毫,新墾康熙四年起科上地五十五畝二分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頃九十六畝七分,共徵銀九兩一錢八釐六毫九絲。

原額中地二十一頃九畝五釐三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中地一十四頃九十四畝五釐三毫。新墾康熙四年起科中地二十二畝七分,徵銀六錢八分一釐。

成熟併新墾中地六頃三十七畝七分,共徵銀一十九兩一錢三分一釐。

原額下地一百六十五頃二十九畝一分四毫。每畝徵銀二分

除豁拋荒下地一百一十三頃二十七畝八分一釐七毫五絲。

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下地,共三十三頃五十二畝一分二釐七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八十五頃五十三畝四分一釐三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七十一兩六分八釐二毫零。

裁併武定所原額三等地共三十一頃七十七畝一分九釐一毫。

原額上地一頃五十二畝五分八釐。每畝徵銀五分五釐六毫六絲。共徵銀八兩四錢九分二釐六毫零。

原額中地二頃二畝九分五釐,每畝徵銀四分一釐七毫零,共徵銀八兩四錢七分九毫零。原額下地二十八頃二十一畝六分六釐一毫,每畝徵銀二分七釐八毫二絲六忽。

除豁拋荒下地二十頃二十七畝一分三毫,新墾順治十七等年起科下地共六頃四十畝八分六毫。

成熟併新墾下地共一十四頃三十五畝三分六釐四毫。共徵銀三十九兩九錢四分四毫零。原額學田地三頃九十畝三分七釐。每畝徵租銀一分二釐八毫八忽。共徵銀五兩。

以上丁地共徵銀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兩七錢八分六釐九毫零,共徵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三斗二升一合九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五兩九錢九分二釐,連前通共實徵銀一萬七千六百二十六兩七錢七分八釐九毫零,實徵米一千一百六十八石二斗二升一合七勺九抄零。「成熟一例地」 ,每畝徵銀四分二釐四毫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