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8 (1700-1725).djvu/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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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七分六釐五毫零,共徵麥七十五石二升一合六勺零,共徵米四千八百一十石二斗六合九勺零。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一百五十兩六錢五分九釐零;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升九合五勺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八兩三錢八分九釐。以上共增銀一百五十九兩零四分八釐零;米一百五十石六斗五升九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四萬五千六百五十一兩七錢二分五釐零,實徵麥七十五石二升一合四顆零,實徵米四千九百六十石八斗六升四勺零

「成熟民上地」 ,每畝徵銀七分六釐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六分六釐零。竈中地,每畝徵銀六分一釐六毫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三分五釐七毫零。以上成熟上中下民地、併竈中地。俱每畝徵米七合零

利津縣,康熙二十五年分。

原額「不分等則」 ,一例「人丁」 二萬三千二百七十四丁,每丁徵銀一錢一分五釐。

除豁逃亡人丁一萬一百四十一丁。除「鄉紳舉貢生員止優免本身丁」 三百六十二丁。

新增順治十一等年人丁共四千八百九十二丁。

見在併新增當差人丁共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三丁,共徵銀二千三十一兩二錢四分五釐。原額「大糧三等」 地共四千四十七頃六畝二分二釐。

原額上地一千六百二十七頃九十六畝五分八釐八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九釐三毫,共徵銀八千四十一兩一錢五分一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二合九勺零,共徵米二千一百石三斗二升九合六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原額中地一千一百三十八頃八十五畝八分三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九毫零。共徵銀四千六百六十八兩九錢六分六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升七勺零,共徵米一千二百一十九石五斗二升二合六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原額下地一千二百八十頃二十三畝八分五毫七絲。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七釐九毫零,共徵銀四千八百六十二兩八錢四分四毫零。每畝徵米九合九勺零,共徵米一千二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二合三勺零。內雖曾除拋荒,已於順治十二等年開墾,復額寄莊上地五十頃七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八釐,共徵銀九十一兩二錢六分。

寄莊中地三十頃一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四毫,共徵銀二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

寄莊下地三十一頃一十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五釐四毫七絲,共徵銀一十七兩一分一釐七毫。

額外新墾順治十五年大糧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五毫三絲,查因上地缺額,於康熙四年八月內奉文改歸上地五絲,在於上地項下派徵外,實該額新墾下地三頃九十五畝七分二釐。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九毫零,共徵銀一十五兩三分一釐一毫零。每畝徵米九合九勺零,共徵米三石九斗二升六合零。

原額額外荒田四百九十三頃九十畝三分八釐六毫五絲。每畝徵銀一分。

除豁拋荒地四百八十一頃四畝九分四釐五毫

新墾順治十三年起科地四百七十八頃六十八畝三分八釐五絲。

成熟併新墾地,共四百九十一頃五十三畝八分二釐六毫五絲。共徵銀四百九十一兩五錢三分八釐二毫零。

原額學田地三十四畝四釐五毫,全熟,每畝徵租銀九分,共徵銀三兩六分四釐五絲。

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二百四十七兩三錢九分二釐六毫零,共徵米四千五百九十三石九斗四升八合零。又為「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 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加閏耗銀七十五兩九錢二分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