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78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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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丁,每丁徵銀一錢五分六釐,共徵銀五百八十三兩二錢八分四釐。

原額「大糧四等地」 共五千四百八十八頃七十五畝七分。

原額上地二千六百六十一頃四十二畝六分四釐。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五分四釐零。每畝徵米七合一勺零。

除免拋荒上地二百九十頃一十畝四分七釐七毫。

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上地共二百八十頃一十四畝九分三釐。

成熟併新墾上地,共二千六百五十一頃四十七畝九釐三毫。共徵銀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三兩六錢七分六釐七毫零。共徵米一千九百八石三斗八升七合四勺零。

原額中地一千六百四十六頃七十三畝五分二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四分五釐七毫零。每畝徵米六合零。

除豁拋荒中地三百九十六頃一十八畝三分九釐。新墾順治十二等年起科中地共三百八十五頃四十六畝八分九釐五毫。

成熟併新墾中地,共一千六百三十六頃二畝七毫,共徵銀七千四百七十六兩九錢八分七釐,共徵米九百九十六石一斗八升零。

原額下地七百四十頃五十八畝七分八釐一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三分七釐三毫,共徵銀二千七百六十八兩五錢三分六釐七毫零。每畝徵米四合九勺,共徵米三百六十八石八斗六升一合零。內雖曾除拋荒,己於順治十三年屯地歸併復額。

原額下下地四百四十頃七分八釐三毫。每畝徵正供雜辦併九釐,胖衣等銀一分四釐五毫零。共徵銀六百四十一兩七錢八分八釐三毫零。每畝徵米一合九勺零,共徵米八十五石五斗七合零。

民寄莊上、中、下三等地,共五百八十八頃八畝五分四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一分二釐,共徵銀七百五兩八錢二分六釐一毫零。

竈寄莊上、中、下三等地,共五十四頃五十六畝六分四釐三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畝內派徵外,每畝外徵銀八釐,共徵銀四十三兩六錢五分三釐一毫零。

原額額外荒田地四十七頃四畝五分三釐八毫。每畝徵銀三分。

除豁拋荒地四十頃二十一畝三分一釐。新墾順治十七等年共地、五頃二十九畝八分三釐九毫零

成熟併新墾地共一十二頃一十三畝六釐七毫,共徵銀三十六兩三錢九分二釐零。

原額學田地一頃,每畝徵租銀一錢,共徵銀一十兩;以上丁地共徵銀二萬八千八百三十七兩七錢九分二釐二毫,共徵米三千三百五十八石九斗三升九合零。又「請議歸併漕截銀兩」 等事案內,奉文:漕糧項下每正米百石加閏耗銀五兩,米五石共該加閏耗銀七十四兩六錢九分五釐五毫,米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五合零。又運軍行月、閏月銀米,奉部文「遇閏之年加於由單內徵解。」 今康熙二十五年係閏月之年,應增閏月折色銀一十一兩九錢八分四釐。以上共增銀八十六兩六錢七分九釐五毫八絲,米七十四石六斗九升五合零。連前通共實徵銀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四兩四錢七分七釐一毫,該徵米三千四百三十三石六斗三升四合零。成熟民上地,每畝徵銀五分四釐二毫零,每畝徵米七合三勺零

成熟民中地,每畝徵銀四分五釐八毫零。每畝徵米六合二勺零。

成熟民下地,每畝徵銀三分七釐五毫零。每畝徵米五合九抄零。

「成熟民下下地」 ,每畝徵銀一分四釐六毫零。每畝徵米一合九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