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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五等大地、及額外荒田更名地六千五百三十四頃四畝一分九釐零。內除荒四百八十五頃一十畝一分六釐零。實在成熟行糧地六千四百十八頃九十四畝二釐零,派銀三萬六百七十五兩六錢七分九釐零

順治十二年至康熙四年,開墾地七十二頃九十畝八分一毫零,派銀三百八十三兩六錢七分八釐零。

寄莊地一百九十二頃八十四畝三分七釐五毫。除正項在於原額派徵外,徵銀三百八兩五錢五分。

實在拋荒地四百一十九頃七畝四分六釐三毫零

順治十三年至康熙二年開墾額外下地,康熙四年改歸「中地」 三十頃七畝六分一釐五毫,派銀一百六十八兩九錢八釐零。

順治十三年至康熙十二年起科,額外開墾自首共地九十八頃五十四畝八分八釐零,派銀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五分一釐零。

博興縣

原額二等大地並荒田更名共地六千五百二十二頃九十一畝九分一釐。內除荒二千二百五十九頃九十九畝一分六釐七毫,實在成熟行糧地四千二百六十三頃九十二畝七分四釐零,派銀二萬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八分五釐四毫零。

順治十二年至康熙十二年起科開墾勸墾自首共地四百四十九頃二十七畝三分九釐六毫,派銀二千四百三十六兩六錢一分三釐零。寄莊地九頃一十畝三分,除正項在於原額內派徵外,外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六釐。實在拋荒地一千八百一十頃七十一畝七分七釐零。又順治十七年並康熙三年開墾額外荒田及丈出下地一百五十四頃二十七畝七分八釐零,派銀二百三十一兩七錢七分八釐零,共派銀二萬四千一百五十二兩六錢八分四釐零。《高苑縣》:

原額一例地並水占荒田共地三千四百九十二頃四十九畝八分二釐八毫。內除水占地七十三頃五十六畝四分一釐三毫另例編徵外,實剩原額地三千四百一十八頃九十三畝四分一釐五毫。內除荒地一千七十九頃二十二畝五分四釐零。實在成熟行糧地二千三百三十九頃七十畝八分六釐零。該派銀一萬一千五百三十二兩五錢四分一釐零。

順治十二年至康熙十二年起科開墾,自首共地三百四十二頃九十四畝七分三釐零,該派銀一千五百九兩六錢二分五釐零。

水占地七十三頃五十六畝四分一釐三毫,該派銀一百一十兩三錢四分六釐零。

寄莊地三頃一十九畝,除正項在於原額內派徵外,外徵銀六兩三錢八分。

實在拋荒地七百三十六頃二十七畝八分零。《樂安縣》

原額一等並更名芟草荒田、共地九千八百一頃二十八畝九分九釐零。除荒地二千一百五十八頃七十四畝九分二釐零,實在地七千六百四十二頃五十四畝六釐零,派銀四萬三百五十四兩二錢五分八釐零

順治十二年至康熙十二年,共開墾地九百二頃二十五畝四分六釐零,派銀三千四百五兩七錢七分三釐零。

《實在荒地》一千二百五十六頃四十九畝四分六釐零

壽光縣

原額六等大糧地、並更名「芟草」 、裁併萊州衛及額外荒田共地一萬八千零八十頃三十九畝九分九釐零。除荒地一萬一千六百六十五頃九十五畝五分四釐零。成熟行糧地六千四百一十四頃四十四畝四分五釐零。該派銀二萬六千一百一十兩五錢一分六釐零

寄莊地一頃三十六畝七分四釐九毫,除正項在於原額地內派徵外,外徵銀二兩七錢三分四釐零。

順治十一年至康熙十二年,共開墾地七千三百六十六頃二十五畝一分三釐二毫,該派銀三萬五百一十九兩三分五釐零。

實在拋荒地四千一百九十九頃七十畝四分一釐零

昌樂縣

原額《四等則》並額外荒田共地八千五百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