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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地、九千八百九十七頃三十九畝一分一釐三毫零;

又在「地丁虛賦難徵」 等事案內奉:

旨除復荒地、二千一百三十二頃七十四畝五分八

釐零,實在成熟地一萬三百一十八頃四十二畝五分二釐零,派銀三萬一百六十七兩六錢九釐零。

《實在荒地》一萬二千三十頃一十三畝六分九釐零

沂水縣

原額三等、並荒田地一萬五千三十八頃四十二畝六分二釐。內除荒地、並荒逃未除、逃移日甚等事、案內奉

旨除復荒田二頃、共地五千九百八十六頃六十一

畝一分六釐,實在成熟地九千五十一頃八十一畝四分六釐,該派銀二萬七千九百八十四兩九錢二釐零

順治十二年至康熙十二年,查出開墾、勸墾自首共地一千八百五頃四十七畝五分七釐零,該派銀六千三十三兩一錢六分九釐零。實在荒蕪地四千一百八十一頃一十三畝五分八釐零。

日照縣

原額成熟大糧地並成熟荒田,共地九千一百一十九頃九十九畝三分,共徵銀一萬八千三百四十一兩五錢三分二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