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85 (1700-1725).djv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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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恃告訐耳。昔之為天下者, 惡告訐之亂俗也,故」有不干己之法,非盜及強奸不 得捕告。其後稍稍失前人之意,漸開告訐之門。而今 之法,揭賞以求人過者,十常八九。夫告訐之人,未有 非凶姦無良者,異時州縣所共疾惡,多方去之,然後 良民乃得而安。今乃以厚賞招而用之,豈吾君敦化 相公行道之本意歟?凡為此者,欲以均出役錢耳。免 役之法,其經久利病,軾所不敢言也。朝廷必欲推而 行之,尚可擇其簡易,為害不深者。軾以為「定簿便當 節用五等,古法惟第四等,五等分上中下。昔之定簿 者為役,役未至,雖有不當,民不爭也,役至而後訴耳, 故簿不可用。今之簿者為錢,民知當戶出錢也,則不 容有大謬矣。」其名次細別,或未盡其詳,然「至于等第, 蓋已略得其實。軾以為如是足矣。但當先定役錢所 須幾何,預為至少之數,以賦其下五等,其餘委自令、 佐,度三等以上民力之所任者而分與之。」夫三等以 上錢物之數,雖其親戚不能周知,至于物力之厚薄, 則令、佐之稍有才者可以意度也。借如某縣第一等, 凡若干戶,度其力共可以出錢若干,則悉名之「庭」,以 其數予之,不戶別也。今民自相差擇,以次分占,盡數 而已。第二等則逐鄉分之,凡某鄉之第二等若干戶, 度其力可以共出錢若干,召而分之,如第一等,第三 等亦如之。彼其族居相望,貧富相悉,利害相形,不容 獨自僥倖者也。相推相詰,不三日自定矣。若折戶則 均分役錢,「典賣則著所割役錢于契要,使其子孫與 買者各以其名附舊戶供官,至三年造簿,則不復用, 舉從其新。如此而朝廷又何求乎?」所謂浮財者,決不 能知其數,凡告者亦意之而已。意之而中,其賞不貲; 不中,杖六十至八十極矣,小人何畏而不為乎?「近者 軍器監須牛皮,亦用告賞。農民喪牛,甚于喪子,老弱 婦女之家,報官稍緩,則撻而責之,錢數十千以與浮 浪之人,其歸為牛皮而已」,何至是乎?軾在錢塘,每執 筆斷犯鹽者,未嘗不流涕也。自到京東,見官不賣鹽, 獄中無鹽囚,道上無遷鄉配流之民,私竊喜幸。近者 復得漕檄,令相度所謂王伯喻者,欲變京東、河北鹽 法,置市易鹽務利害,不覺慨然太息矣。密州之鹽,歲 收稅錢二千八百餘萬,為鹽一百九十餘萬秤,此特 一郡之數耳。所謂市易鹽務者,度能盡買此乎?不能 盡,民肯捨而不煎,煎而不私賣乎?頃者兩浙之民以 鹽得罪者,歲萬七千人,終不能禁。京東之民,悍于兩 浙遠甚,恐非獨萬七千人而已。縱使官能盡買,又須 盡賣而後可。苟「不能盡其存者,與糞土何異?其害又 未可一二言也。願公救之于未行,若已行,其孰能已 之?」軾不敢論事久矣。今者守郡,民之利病,其勢有以 見及。又聞自京師來者,舉言公深有拯救斯民,為社 稷長計遠慮之意,故不自揆,復發其狂言,可則行之, 否則置之。願無聞于人,使孤危衰廢之蹤,重得罪于 世也。「干冒威重,不勝戰慄。」

《密州上文侍中書》
前人

軾再拜。軾備員偏州,民事甚簡,但風俗武悍,恃奸強 劫,加以比歲薦饑,椎剽之奸,殆無虛日。自軾至此,明 主購賞,隨獲隨給,人用競勸,盜亦斂跡。準法,獲強盜 二人,至死給五十千,流以下半之。近有旨,「災傷之歲, 皆降一等,既降一等則當復減半,自流以下,得十二 千五百而已。凡獲一賊,告與捕者,率常不下四五人, 不勝則為盜所害。幸而勝,則凡為盜者舉仇之。」其難 如此,而使四五人者,分十二千五百以殞其軀命,可 乎?朝廷所以深惡強盜者,為其志不善張而不已,可 以馴致勝廣之資也。由此言之,五十千豈足道哉!夫 災傷之歲,尤宜急于盜賊。今歲之民,上戶皆缺食,冬 春之交,恐必有流亡之憂,若又縱盜而不捕,則郡縣 之憂,非不肖所能任也。欲具以聞上,而人微言輕,恐 不見省。向見報明公,所言無不立從。東武之民,雖非 所部,明公以天下為度,必不間也。故敢以告。比來士 大夫好輕議舊法,皆未習事之人,知其一不知其二 者也。常竊怪司農寺所行文書,措置郡縣事,多出于 本寺官吏一時之意,遂與制敕並行。近者令諸郡守 根究衙前重難,應緣此毀官文書者,皆科違制,且不 用赦降原免。考其前後,初不被旨。謹按《律文》,「毀棄官 文書重害者,徒一年。」今科違制,即時增損舊律令也。 不用赦降原免,即是擅改新制書也。豈有增損舊律 令,擅改新制書,而天子不知,三公不與,有司得專之 者?今監司郡縣,皆恬然受而行之,莫敢辨,此軾之所 深不識也。昔袁紹不肯迎天子,以謂迎天子以自近, 則每事表聞,從之則權輕,不從則拒命,非計之善也。 夫不請而行,袁紹之所難也,而況守職奉上者乎?今 聖人在上,朝廷清明,雖萬無此虞。司農所行,意其出 于偶然,或已嘗被旨而失于開坐,皆不可知,但不請 而行,其漸不可開耳。軾愚蠢無狀,孤危之跡,自以岌 岌,素蒙明公獎與過分,竊懷憂國之心,聊復一發于 左右,猶幸明公密之,無重其罪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