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銀六錢四分八釐。其鹽運自平遙縣。
一、當稅每鋪額銀五兩。
一、牲畜稅契原無定額,多寡不一。照依收貯數目起解
武鄉縣
原額民田上中下共地五千七頃五十畝三分九釐,各徵不等,共徵夏秋糧一萬七千四百四十三石五斗八合四勺零,俱係折色,共該銀一萬五千六百五十六兩五錢一分二釐零。於順治十四年二月內巡撫白具題奉:
旨蠲免過傷亡荒地一十五頃六十七畝六分四毫
該糧五十石九合四勺零,共該銀四十五兩四錢三分七釐八毫。又於順治十四年九月內巡撫白具題,奉
旨蠲免續荒河塌地二千三百一十九頃四十六畝。
二分四釐三毫,該糧七千三百七十二石九斗二升七合零,共該銀六千七百二兩四錢四釐二毫。
見徵成熟民田上、中、下共地二千六百七十二頃三十六畝五分四釐三毫,各徵不等,共徵折色絲絹銀八千九百二十七兩五錢二分零。內上平地八十七頃四十五畝七分七釐九毫,共徵折色銀五百七十九兩三錢二分六釐零。中坡地八百二十七頃六十五畝六分七釐三毫,共徵折色銀三千八百一十七兩九錢九分四釐八毫零。
下瘠地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五畝九釐一毫,共徵《折色》銀四千五百三十兩一錢九分九釐一毫零。
原額屯田瘠地五百八十五頃四分二釐,共徵米一千三百七十三石七斗二升一合零。內本色米六百八十六石八斗六升零,折色米六百八十六石八斗六升五勺零,共徵銀三百四十三兩四錢三分二毫零。於順治十四年巡撫白具題奉、
旨蠲免荒地二百四十五頃七十畝一分七釐六毫
零,該米五百七十六石九斗六升二合零。內本色米二百八十八石四斗八升一合零,折色米二百八十八石四斗八升一合零,折徵銀一百四十四兩二錢四分七釐零。
見徵成熟地三百三十九頃三十畝二分四釐三毫零,共該米七百九十六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內本色米三百九十八石三斗七升九合零;折色米三百九十八石三斗七升九合零,該折銀一百九十九兩一錢八分九釐五毫零。一順治十五年起、至十八年止,開墾過民田下地一頃八十畝,共徵銀四兩四錢五分六釐零。一康熙元年起至六年止,開墾過民田荒地一十頃五十五畝,共徵銀二十七兩六分四毫零。一康熙二年起至三年止,開墾過民屯荒地四十二畝,共徵本色米四斗九升三合零。折色銀二錢四分五釐七毫零。
一、成熟屯田并開墾共本色米三百九十八石七斗二合零。
起運
一、宣府鎮銀七百七十一兩六錢一分五釐。一、王糧銀三百六十一兩五錢五分三釐五毫零。
一、農桑銀六十四兩四錢六分三釐一毫。一、屯糧折色銀一百九十九兩一錢八分九釐五毫零。
一顏料改折銀三十兩二錢五分七釐二毫。一順治十五年起至十八年止。開墾過荒地糧銀四兩四錢五分六釐零。
一、清出「紳衿優免供丁」 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清出優免地差銀三十二兩六錢六分五釐五毫。
一、康熙元年起至三年止,開墾過民田荒地糧銀二十六兩八錢三釐零。
一、康熙六年編審,增出徭銀一百一十六兩四錢。
一康熙六年開墾過民田荒地。糧銀二錢五分七釐零。
一、康熙元、二、三年開墾過民屯折色銀二錢四分五釐零。
一、康熙十一年審編,增出徭銀一百三十二兩六錢。
一、羊價銀二十二兩五錢,腳價銀一錢四分二釐零。
一、藥味銀三兩八錢一分八釐,《腳價》銀一錢七分七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