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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六千八十三兩九錢五分四釐三毫零。

皇清順治五年,《蕃編》「實行差人」三千八百七十六丁。

《徵均徭》銀六千八十三兩九錢五分四釐三毫零,加《胖襖》銀一百二十四兩八錢,共銀六千二百八兩七錢五分四釐三毫零。順治八年二月內奉。

旨「蠲免傷亡人」五百八十一丁、免徭銀四百二十九

兩五錢六分四釐八毫零。

康熙元年審編,實在共人八千一百四十八丁,內除優免紳衿本身四百一十一丁外,實行差人七千七百三十七丁,徵均徭銀五千七百七十九兩一錢八分九釐四毫零。又加辦買顏料銀三十四兩一錢四分八釐一毫零,共銀五千八百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七釐六毫零。

康熙十一年起、至三十年五次審編,增銀一十七兩四錢五分四釐一毫零。

康熙三十五年並四十年兩次審編,實在共人八千二百五十六丁,內除優免紳衿本身三百八十七丁外,實行差人七千八百六十九丁,共徵《均徭》銀五千八百三十一兩四錢七分一釐八毫零。

順治十二年,清出「土著新編人一百一丁」 ,共徵銀六十八兩六錢八分。

順治十四年,清出「紳衿優免供丁」 九百四十九丁,共徵銀七百四兩八分六釐二毫。

以上《通共》實在共人九千三百六丁,內除優免紳衿本身三百八十七丁外,實行差人八千九百一十九丁,共徵銀六千六百四兩二錢三分八釐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