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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共徵折銀八千四百三十四兩六分二毫;地畝九釐銀一千四百八十五兩九錢八分六釐五毫。

站銀每石派銀八分八釐七毫,共銀九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六釐零。

三項,共銀一萬八百八十六兩七錢四分二釐零。

坡地五千三百三十五頃四十六畝一分九釐,每畝徵糧五升一勺五抄六撮零,共徵糧二萬六千七百六十石七斗八升八合零。每石折銀七錢七分三釐九毫零,共徵折銀二萬七百一十一兩八錢八分七毫零。

《地畝》九釐,銀四千八百一兩九錢一分五釐七毫零。

站銀每石派銀八分八釐七毫零,共銀二千三百七十三兩九錢五分五釐六毫零。

三項共銀二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七錢五分二釐零。

甚地一千二百九十六頃七十七畝七分六釐九毫,每畝徵糧二升一合六勺,共徵糧二千八百七石六斗九升三合九勺。每石折銀七錢七分三釐九毫零,共徵折銀二千一百七十三兩五分四毫零。

《地畝》九釐,銀一千一百六十七兩九分九釐九毫零。

站銀每石派銀八分八釐七毫,共銀二百四十九兩七分一釐一毫零。

三項,共銀三千五百八十九兩二錢二分一釐五毫五絲一忽零。

萬曆間加增豐贍庫夏秋糧一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三勺零。俱係折色並馬草,共徵銀十兩二分四釐二毫零。

萬曆間加增絲絹銀一百七十八兩七錢五分。順治九年起至十八年止,共開墾過民田荒地二百七十五頃九十八畝一分六釐八絲。內園地七十畝一分二釐五毫二絲

平地六頃一畝七分七釐九絲;

坡地、一百五十四頃二十畝七分一釐九毫零。《甚地》、一百一十五頃五十八畝五分四釐八毫七絲零

以上四色地,共徵糧一千六十六石二斗三升六合六勺零,共徵折銀九百四十五兩七錢二分六釐一毫三絲零。

康熙元年起、至十七年止,共開墾過民田荒地二百九十頃九十二畝七分一釐三毫一絲。內園地四畝七分九釐六毫零。

《平地》三頃一十二畝一分六釐三毫零。

坡地一百九十五頃六十畝七分六釐二毫一絲零;

甚地九十二頃一十四畝九分九釐二毫零。以上四色地,共徵糧一千二百二石五斗八升九勺五撮零,共徵折銀一千二百二十三兩一錢九分二釐五毫零。

康熙十六年清出並續查出「隱漏額內無主民田荒地」 八十四頃一十二畝三分九釐四絲。內園地二十畝五分一釐六毫四絲。

平地二頃八十四畝六分一釐零;

坡地八十一頃七畝二分六釐四毫零。

以上三色地,共徵糧四百二十六石八斗九升三合一勺零,共徵折銀四百一十七兩二錢二分五釐九毫零。

康熙十八年起、至三十年止,共開墾過民田荒地八頃一十九畝八分七釐七毫;內園地三畝一釐零。

平地,九畝八分六釐二毫。

坡地八頃七畝五毫

以上三色地,共徵糧四十一石三斗四升四合一勺零,共徵折銀四十兩四錢五分四釐一毫九絲三忽零。

康熙三十一年,共開墾過民田荒地五十三畝七分六釐二毫,共徵糧二石六斗九升六合五勺,共徵折銀二兩六錢四分一釐六絲七忽零。康熙三十三年清出「自首當年起科」 額內無主民田荒地一頃一十九畝三分二釐。內:

平地二畝九分

坡地一頃一十六畝四分二釐;

以上二色地,共徵糧六石三升六勺零,共徵折銀五兩八錢九分八釐三毫零。

康熙三十六年,「清出自首當年起科額內無主民田荒地」 二頃二十五畝四分三釐六毫,內平地五畝三分二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