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1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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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八釐四毫,徵糧一百五十一石八斗二升五合零,徵銀一百二十一兩四錢六分七毫零。雜稅

匠價銀三百九十兩六錢。

《商稅》銀五百九十一兩六錢八分。

酒課銀九十七兩八錢

起存

通共地丁、屯田雜稅,共徵折色銀五萬八千六百二十七兩九錢四分四毫零。內:

起運共解銀三萬七千四百三兩五分八釐二毫零。

「《置買》紬絹」 銀二百三十六兩八錢四分二釐六毫零。

存留本省額編兵餉銀一萬五千一百四十兩五錢三分九釐八毫零。

存留驛站銀三千九百八十三兩一錢三分五釐。

存留官俸、役食、雜支等項,共銀一千八百六十四兩三錢六分四釐零。

鹽法附

康熙五年,均定每年額引九千一百七道。《陽城縣》:

原額上中下共地五千五百一頃九十九畝三分。順治四年、並十四年、兩次奉

旨蠲免過荒地二千四十四頃三十七畝四分七釐

《五絲》實在官民熟地三千四百五十七頃六十一畝八分二釐九毫。內:

上地六百八十八頃三十四畝一分九釐四毫零。每畝徵糧七升。

中地一千五百四十四頃七十八畝六分七釐一毫零。每畝徵糧六升四合。

下地一千二百二十四頃四十八畝九分六釐三毫零。每畝徵糧四升二合。

共徵稅糧一萬九千九百九石七斗六升八合。每糧一石,夏秋折銀六錢七分四釐四毫,共折銀一萬三千四百二十七兩八錢七分三釐九毫零。

《地畝》九釐,銀三千一百一十一兩八錢五分六釐四毫零。

驛站銀二千三百三十八兩九錢九分四釐八毫零。

加增豐贍庫夏秋糧五十三石七斗一合,折色並馬草共徵銀四十五兩七錢五分三釐五毫零。

加增絲絹銀七十兩二錢。

順治十年起、至康熙三十三年開墾清出,並續查出隱漏額內無主民田荒地一百五十八頃八十五畝二釐二毫,共徵糧七百二十三石二斗二升八合零,共折色銀六百七十四兩八錢二分四釐零。

以上民田共地三千六百一十六頃四十六畝八分五釐二毫,共徵稅糧二萬六百八十六石六斗九升八合零。共徵「折色並加增馬草絲絹、驛站銀」 一萬九千六百六十九兩五錢二釐八毫零。

屯田

太原中護等衛、坐落本縣民佃下屯地七十二頃四十六畝六分九釐,共徵糧二百一十六石三斗三升八合。共銀一百七十三兩七分八毫零。

雜稅

匠價銀一百三兩五分

《商稅》銀二十八兩一錢二分四釐。

酒課銀二十五兩

起存

通共地丁、屯田雜稅,共徵折色銀三萬七百七十五兩四錢八分五釐八毫零。

起運共解銀二萬二百六十五兩四錢六分二釐七毫零。

「《置買》紬絹」 銀一百三十六兩三錢五分八釐二毫零。

存留本省額編兵餉銀六千五百六十六兩九錢五分七釐零。

存留驛站銀二千三百三十八兩九錢九分四釐八毫零。

存留官俸、役食、雜支等項,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七兩七錢一分三釐零。

鹽法附

康熙五年,均定每年額引五千三十九道。《陵川縣》:

原額、上中下並下下共地四千三百二十六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