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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畝六分四釐四毫。順治四年十二月內,奉

旨「蠲免過荒地」七百三十七頃七分七釐四毫零。實

「在官民熟地」 三千五百八十九頃五畝八分七釐。內:

上地八百三十六頃三十八畝二分二釐八毫,每畝徵糧五升三合零。

中地一千一百五十九頃四畝一分一釐六毫。每畝徵糧四升八合零

下地一千三百四十二頃四十畝三分五釐零。每畝徵糧三升七合零。

下下地二百五十頃七十三畝一分七釐四毫零。每畝徵糧一升九合零。

共徵稅糧一萬五千六百二十八石九斗一升四合零。每糧一石,夏秋折銀九錢一分四釐四毫零。

共折銀一萬四千二百九十一兩六錢九分五釐八毫零。

《地畝》九釐,銀三千二百三十兩一錢五分二釐八毫零。

驛站銀一千四百六十兩七錢六分四釐七毫零。

加增絲絹銀一百八十四兩六錢

順治九年起、至康熙十六年開墾清出,並續查出隱漏額內民田共地四百八十七頃二十八畝三分八釐六毫零。

共徵:糧二千二十七石二斗八升七合零,共折色銀二千一百七十二兩八錢三分七釐七毫零。

以上民田共地四千七十六頃三十四畝二分五釐六毫零。

共徵稅糧一萬七千六百五十六石二斗一合,共徵折色並加增絲絹銀二萬一千三百四十兩五分一釐一毫零

雜稅

匠價銀八十八兩二錢

商稅銀二十二兩四錢二分。

起存

《通共》地丁雜稅,共徵折色銀二萬八千三百九十三兩八錢四分六釐三毫零。

起運共解銀二萬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五錢三分六毫零。

置買紬絹銀一百七十七兩二錢四釐二毫二絲零。

存留本省額編兵餉銀四千一百二十七兩九錢九釐二毫零。

存留驛站銀一千四百六十兩七錢六分四釐七毫零。

存留官俸、役食、雜支等項,共銀一千三百七十九兩四錢三分七釐五毫零。

鹽法附

康熙五年,均定每年額引四千六百六十一道。《沁水縣》:

原額上中下並下下共地四千二百六十六頃七十二畝四分一釐。順治四年十二月內奉:

旨蠲免過荒地一千九百八十八頃二十八畝三分

三釐七毫,實在熟地二千二百七十八頃四十四畝七釐三毫。內,

上地三百三十三頃四畝九分七釐三毫,每畝徵糧八升五合零。

中地七百四十七頃九十八畝五分七釐五毫。每畝徵糧六升三合零。

下地一千一百九十三頃五十一畝九分七釐。每畝徵糧三升四合零

下下地三頃八十八畝五分五釐五毫。每畝徵糧二升三合零。

共徵稅糧一萬一千六百九十六石一斗四升七合。每糧一石,夏秋折銀六錢八分四釐二毫零,共折銀八千二兩六錢二分七釐零。

地畝九釐,銀二千五十兩五錢九分六釐六毫五絲零。

驛站銀一千五百一十五兩七錢八分六釐六毫零。

加增絲絹銀八十六兩四錢五分。

順治九年起,至康熙十六年開墾清出,並續查出隱漏額內「民田荒地」 一百七十五頃七十畝四分二釐七毫,共徵糧六百二十七石七斗五升七合零,共折色銀六百七十一兩九錢九分五毫零。

以上民田共地二千四百五十四頃一十四畝五分。共徵稅糧一萬二千三百二十三石九斗四合零。共徵《折色》、並加增絲絹銀一萬二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