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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一百五十三頃;荒蕪地七頃七十六畝七分三釐八毫。內有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一頃七十九畝七分六釐五毫。

見種成熟地一百四十五頃二十三畝二分六釐二毫,照依《民田賦役下地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六毫五絲二忽,該派銀六百四十八兩四錢九分三釐九毫。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二毫五絲零,該加銀一十八兩二錢三毫。

連閏共銀六百六十六兩六錢九分四釐二毫。又原有額外宣武衛地一十三頃七十八畝九分五釐全熟,照依《民田賦役下地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四釐六毫零,該派銀六十一兩五錢七分三釐。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二毫五絲三忽,該加銀一兩七錢二分八釐一毫;《連閏》共銀六十三兩三錢一釐零。

一收併宣武衛

原額地五頃七十五畝,全熟。

原額銀十六兩八錢七分五釐。查衛地原與民田下地相鄰,每畝比照「民田下地《賦役則例》」 ,派銀四分四釐六毫五絲二忽零。

實該原額銀二十五兩六錢七分四釐九毫四絲七忽。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二毫零,該加銀四錢七分九釐二毫。

《連閏》共銀二十六兩一錢五分四釐一毫四絲七忽。

儀封縣

原額上中下三色共地五千二百四十七頃二十八畝九分九釐七毫七絲

原額銀一萬五千五百七十八兩四錢四分五釐七毫五絲五微三纖一沙。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四千七百二十二兩五錢六分九毫九絲三忽。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三百一兩六錢七毫二絲三忽零。

遇閏加額銀六百六兩四錢五分八釐六毫三絲。

連閏共額銀二萬九百七兩四錢六分五釐三毫零。內除「康熙十年十一月內巡撫具題奉部覆臨河堤壓挖傷地畝」 ,康熙十年十二月十五日奉

旨除豁上地二十頃八十五畝五分四釐二毫

共除《連閏》銀一百一十九兩四錢五分一毫,實在三色共熟地五千二百二十六頃四十三畝四分五釐五毫。

內分上地三千二百九十七頃九十四畝四分五釐一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五釐四毫四絲七忽零,該派銀一萬八千二百八十六兩四錢三分三忽零。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八毫二絲七忽零,該加銀六百二兩四錢四分七釐六毫。

河岸沙磏中地六百二十三頃一十二畝八分四釐。每畝額徵銀二分,該派銀一千二百四十六兩二錢五分六釐八毫。

堤壓河占永不堪耕種下地一千三百五頃三十六畝一分六釐四毫。每畝該派銀五釐,該派銀六百五十二兩六錢八分八毫零。

以上連閏共銀二萬七百八十七兩八錢一分五釐二毫零。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入更名原額地六百三十五頃八十九畝八分四釐五毫。

全熟內分上地四百八十六頃三十六畝四分三釐二毫一絲三忽,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五分五釐四毫零,該派銀二千六百九十六兩七錢九分一釐。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八毫二絲七忽零,該加銀八十八兩八錢七分五釐五毫。

連閏共銀二千七百八十五兩六錢六分六釐五毫。下地一百四十九頃五十三畝四分一釐二毫八絲。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五釐,該派銀七十四兩七錢六分七釐一毫。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八毫零,該加銀二十七兩三錢二分五釐。

連閏共派銀一百二兩九分二釐一毫。

又收「歸德府考城縣更名原額小地六十四畝五分,全熟照舊折行糧地二十五畝八分,比照《民田賦役則例》」 每畝派銀五分五釐四毫零,該派銀一兩四錢三分六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