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3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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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二匹,夫三十名,工食照額支發。除荒徵熟銀一千五百九十二兩六錢一分九釐八毫。

協濟驛站:除荒徵熟銀五百六十三兩二錢三分二釐一毫。

「存留」 內起解司府除荒徵熟銀六十四兩九錢二分一釐八毫。

本縣支發除荒徵熟銀八百三十二兩五錢二釐四毫。

賓興二年一辦,除荒徵熟銀一百七十九兩五分六釐九毫。

本縣應裁解部,自起運京邊車腳至本縣里書寫造《赤曆》止,除荒徵熟銀二百六十九兩七錢二分六釐四毫二絲。

本縣舊編布、按二司各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新編經費及餘剩應裁。自布政司鹽鈔至本縣舊編經費止,除荒徵熟銀一千四百一十四兩二分八釐四毫五絲零。

九年四月內,會議裁扣府廳衙役工食實銀十七兩五錢六分五釐七毫。

裁扣本縣修宅家伙衙役工食實銀二百一十六兩二錢五分六釐八毫。

《丁地》二項,實徵銀一萬七百兩五錢七分七釐八毫三絲零。

起運京邊折色實銀三千三百七十四兩六錢三分一釐六絲零

起運本色并改折實銀五百六十三兩八錢五分四釐三毫八絲零。

存留各上司并本縣官俸等項,實徵銀四千八百四十四兩五錢一分九釐。

裁剩并裁扣改解戶部,實徵銀一千九百一十七兩五錢七分三釐三毫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