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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輝府戶口考     通志府志合載

《汲郡》,戶一十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一。

《汲郡》戶四萬八千五十六,口二十八萬四千六百三十。

《汲郡》戶二萬三千二百四,口四萬六千三百六十五。

衛輝路戶二萬二千一百一十九,口一十三萬七千二百四十七。

以上見河南通志

洪武二十四年,戶一萬四千七百九十一,口一十萬七百一十四。

《永樂》十年,戶二萬五千四百八十五。口一十六萬二千四百八十八。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九萬五千九百八十八。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存人丁二萬七千一百二十三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六縣,共徵銀三千六十九兩二錢。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存人丁四萬一千三百一十七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六縣共徵銀四千六百八十七兩九錢。

順治十六年,收併懷慶、寧山、衛輝三衛所原額人丁,無見存人丁二千五百丁,上、中、下等則,每年共徵銀八百六十一兩八分一釐八毫零。汲縣: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一千一百一,口六千五百四十。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一萬八千六十五丁。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五千二百七十九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五百九十六兩七錢。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見在人丁七千九百十三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八百九十四兩七錢。順治十六年,收併衛輝所原額人丁,無止見在人丁五百八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一百四十一兩八錢。

胙城縣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四百八十三,口三千三十九。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一萬一千七百九十丁。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二千九百七十六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三百十五兩七錢。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六千九十五丁。中、下二則,每年共徵銀六百四十六兩四錢。

新鄉縣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四千三百二十二,口二萬七千六十三。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二萬二千一百五十五丁。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五千八百一十九丁。」 每年共徵銀五百八十一兩九錢。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九千七十丁,每年共徵銀九百七兩。

順治十六年,收併寧山衛原額人丁,無止見在人丁七百八十七丁。每年共徵銀二百八十二兩二錢九分六釐九毫。

獲嘉縣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三千六百八十五,口二萬九千七百一。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一萬七十六丁。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存人丁一千六百三十九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二百四十八兩四錢。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存人丁二千三百九十二丁,下、中、下下二等。每年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七錢。

順治十六年,收併寧山衛原額人丁,無見在人丁一千九十五丁,每年共徵銀三百九十二兩七錢七分六釐五毫。

淇縣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二千八百一十一,口一萬九千一百二。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九千一百三十六丁半。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存人丁四千五十。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五百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