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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五錢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七千一百六十八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一千二十兩二錢。

輝縣

明洪武二十四年,戶二千三百九十三,口一萬五千二百六十八。

《皇清》查明季原額人丁二萬四千七百六十六丁。

順治十四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 七千三百六十。丁上、中、下三等。每年共徵銀七百三十六兩。

康熙三十年《審編》,除逃亡外,止見在人丁八千六百七十九丁。每年共徵銀八百六十七兩九錢。

順治十六年,收併懷慶衛原額人丁,無見在人丁七十八丁,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五等。每年共徵銀三十二兩七錢二分。

順治十六年,收併寧山衛原額人丁,無見在人丁三十二丁,每年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七分八釐四毫。

以見上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