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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縣

《戶口》原額一則人丁三萬四千七百八十一丁,原額丁銀三千七百五兩九錢五分五釐二毫零。內除逃亡人丁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二丁、逃亡丁銀一千六百五十八兩一錢四分八釐九毫零。

見在人丁一萬九千二百一十九丁,共派丁銀二千四十七兩八錢六釐三毫。內除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五百二十五丁,免去丁銀一十五兩七錢五分。

實在人丁一萬八千六百九十四丁,實徵丁銀二千三十二兩五分六釐三毫。

田賦原額二十四色官民地折成三等共地九千九百二十五頃一畝二分六釐六毫零。原額銀七萬六千二百五十三兩九錢四分六釐四毫零。遇閏加額銀一千四百七十一兩七錢一分六毫零。順治二年六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除荒地、一千九百三十四頃八十九畝七分

六釐一毫零。除荒銀二萬三千三百六十六兩四錢九分一釐五毫零。

見在行糧成熟及康熙八年起、至二十七年止,墾首共地七千九百九十頃一十一畝五分五毫零。

見在「行糧並補徵漕耗銀米、布花、顏料、藥材價值存留支解河」 夫驛站等項,共銀五萬四千六百八十五兩九錢九分二釐九毫零。

外、新收更名並移查事案內查出原額地一百一十六頃六十畝五分九釐。除荒地九十八頃五十二畝九分六釐二毫零

見在成熟並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共地一十三頃七十九畝七分七釐三毫零,實徵銀九十三兩四錢一分九釐九毫零。

一、收並河南衛原準額「《四則》人丁」 七百一十六丁,原準額丁銀一百八十七兩三錢。

見在人丁一千四十三丁,共派丁銀二百六十五兩三錢。除足額外,內有逾額人丁三百二十七丁,逾額丁銀七十八兩。

原額地一千六百二十三頃一畝二分。原額銀八千五十兩三分六釐六毫零。遇閏加額銀二十二兩九錢三分三釐。除荒地一千一百七十二頃一十九畝。除荒銀五千八百三十兩五錢五分一釐零

見在成熟並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共地四百五十頃一十二畝二分,共派銀二千二百四十二兩四錢一分八釐六毫零。

以上通共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勸墾自首地畝及補徵」 等項,共銀五萬九千三百一十九兩一錢八分七釐九毫零。

內有漕米、河夫驛站開後:

正兌、改兌加耗、閏耗,共漕米一千三百二十七石六斗一合,共該價銀一千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二釐四毫零。

盤剝銀一十五兩二錢一分三釐四毫零。《六八》漕折輕賫折蓆共銀一千一百五十兩九錢七分六釐五毫零。

河夫實徵銀六百六兩三錢四分五釐。

周南驛:驛馬七十八匹 ,各色夫役一百三十名。

夫馬工料等項,共支解銀五千二百二十兩七錢。除支解外,餘剩銀一千一百七十兩八錢一分一釐二毫,撥協澠池縣蠡城、義昌二驛。本縣常平、義社共倉四座 ,常平倉一座 ,翟鎮義倉一座 ,延秋鎮社倉一座 ,龍門鎮義倉一座

洛陽縣常平倉原有倉廒十三間,坐落縣治西。知縣唐奎文添造倉廒二十間,共積貯糓一萬一千八百七十九石二斗五升。

《鹽引》四千三百六十張。

偃師縣

戶口,原額人丁二萬八千三百八十九丁,原額丁銀二千八百四十三兩八錢八分三釐四毫零;內除逃亡人丁一萬五千九百八丁,逃亡丁銀一千五百九十三兩五錢九分二釐六毫零。見在人丁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一丁,共派丁銀一千二百五十兩二錢九分八毫;內除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二百七十七丁,免去丁銀八兩七錢一分。實在人丁一萬二千二百四丁,實在丁銀一千二百四十一兩九錢八分。

田賦原額地五千七百八十九頃八十七畝三釐五毫,遵照《賦役全書》折成一等上地三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