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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荒,實徵銀一千四百六十七兩三錢九釐八毫零。閏月,加額銀三百九十六兩九錢五分七釐四毫。

除荒實徵銀九十六兩五錢七分一釐九毫。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五百九。

十兩一分六釐

除荒實徵銀三百七十四兩九錢九毫。閏月加額銀一百二十四兩八分四釐八毫。

除荒實徵銀三十兩一錢九分五釐七毫。河夫原額銀九百九十四兩五錢九分三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二百三十四兩五錢九釐六毫。協濟驛站原額銀一千六百二兩四錢七分二釐。

除荒實徵銀三百七十七兩八錢三分七釐八毫。閏月加額銀一百三十三兩八錢七分二釐六毫。

除荒實徵銀三十二兩五錢六分四釐六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一百一十六兩。

除荒實徵銀二百六十三兩一錢三分五釐三毫。閏月加額銀九十三兩。

除荒實徵銀二十二兩六錢二分二釐三毫。支發雜項原額銀九百二十兩一分九釐六毫九絲一忽零。

除荒實徵銀二百一十六兩九錢二分六釐二毫零。閏月加額銀四十六兩。

除荒實徵銀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九釐三毫。收併更名原額地二千二百九十六頃二十一畝,內除荒地一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二畝二分七釐五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鐵地七頃七十九畝,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五十頃四十一畝五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一十一頃三十二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地一千一百三十頃七十畝七分二釐五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一十四頃二十八畝,新舊成熟共地一千四十四頃九十八畝七分二釐五毫。內上金地五十三頃七十畝。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七分一釐九毫零。

下金地一百一十八頃七十八畝二分七釐。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五分三釐九毫零。

銀地一百三十七頃三十七畝。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三分九釐五毫零。

銅地一百八十六頃八十二畝四分七釐。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二分五釐一毫零。

鐵地五百四十八頃三十畝九分八釐五毫。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等項不徵外,連閏派銀一分四釐四毫零。

以上《五色熟地》,連閏共派銀二千八百三十一兩九錢四分五釐零。

《丁地》二項,共實徵銀二千八百九十兩四錢三分一釐六毫零。

收併護儀二衛司原額地二千七百七十頃九十三畝七分五釐六毫。每畝派麥米一升二合。原無額銀。比照縣地。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共徵銀、該二千四百九十三兩八錢四分三釐八毫零。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九百八十六頃六十三畝五釐三毫。《康熙》

二十九年,勸墾鐵地二十七頃五十四畝四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六十八頃七十三畝一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四十六頃一十七畝。各俟限滿起科

舊種成熟地一千六百九十三頃四十一畝五分四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六十一頃三畝三分。康熙三十一年白身閻濬援例開墾鐵地二十九頃八十五畝九分。

新舊成熟共地一千七百八十四頃三十畝七分四毫。比照縣地《賦役則例》內

《上金》地二十九畝,每畝派銀七分四毫零。《下金》地六十頃三十二畝四分四釐五毫,每畝派銀五分二釐八毫零。

銀地四百六十五頃四十四畝四分一釐二毫,每畝派銀三分八釐七毫。

銅地三百七十四頃八十一畝九分五釐,每畝派銀二分四釐六毫零。

鐵地八百八十三頃四十二畝五分九釐七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