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7 (1700-1725).djvu/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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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畝派銀一分四釐一毫零。

以上五色熟地,共徵銀四千二百九十四兩六錢七分七釐八毫零。內除優免銀四十六兩四錢八分另行扣解,實徵銀四千二百四十八兩一錢九分八釐八毫零。

《丁地》二項,共實徵銀四千六百二十兩九錢一分二釐八毫零。

收併南陽衛原額地三千二百七十七頃二十三畝八分二釐三毫。額銀一萬二百二十一兩七錢二分四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三十九兩六錢六分三釐二毫零。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二千三百一十四頃三十四畝九分三釐

五毫,荒銀連閏該銀七千九百二十七兩七錢八分九釐一毫零。於康熙二十八年勸墾鐵地四頃四十九畝,康熙二十九年勸墾鐵地六頃四十三畝八分,康熙三十年勸墾鐵地五十三頃六十九畝四分,康熙三十一年勸墾鐵地十八頃七十畝,各俟限滿起科。舊管成熟地九百三十七頃七十一畝七分八釐八毫。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鐵地二十五頃一十二畝一分,新舊成熟地九百六十二頃八十三畝八分八釐八毫。內:

「《上金》地」 六畝,每畝連閏派銀八分四釐八毫零。《下金》地一十九頃十三畝八分,每畝連閏派銀六分三釐六毫零。

銀地一百四十一頃七十二畝三分。每畝連閏派銀四分六釐六毫零。

銅地一百四十六頃八十六畝九分。每畝連閏派銀二分九釐七毫零。

鐵地六百五十五頃四畝八分八釐八毫,每畝連閏派銀一分六釐九毫零。

以上「五色熟地」 ,連閏共派銀二千三百三十三兩五錢九分八釐零。

內除優免銀一十二兩二錢四分,另行扣解,實徵銀二千三百二十一兩三錢五分八釐四毫零。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並逾額丁連閏共實徵銀二千四百七十五兩一錢三分四毫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三百二十兩二錢八分四釐三毫零。

除荒實徵銀二千四百八兩五錢五分八釐三毫零。遇閏加額銀三十九兩六錢六分三釐二毫八絲零。

除荒實徵銀九兩二分七絲零。

本色起運工部牛角,原額五分七釐五毫,每副額價銀四兩,於康熙二十八年二月內奉文仍解。本色原額銀二兩三錢,於康熙二十四年正月內奉部文減,定每副價銀一兩該銀五錢七分五釐,扣餘剩銀一兩七錢二分五釐。

逾額丁銀五十五兩二錢五分二釐。

外扣解優免丁糧銀一十二兩六錢。

「收併」 南召縣原額地三千五百二十四頃二十畝一分四釐,額徵並加價銀八千八十七兩三分七釐九毫零。又萬曆間每畝加增九釐銀三千一百七十一兩七錢八分一釐二毫零。共原額銀一萬一千二百五十八兩八錢一分九釐二毫零。遇閏加額銀二百七十二兩八錢一分六釐五毫。順治三年奉。

旨除荒地三千二百一十四頃九十一畝二分六釐

荒銀一萬五百一十九兩五錢二分五釐六毫零。於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二十一頃九十三畝七分,俟限滿起科見種行糧熟地三百九頃二十八畝九分三釐四毫;康熙九年起至二十六年止,勸墾並自首共地七十五頃四十六畝八分;新入康熙二十七年勸墾地六十五畝,新舊勸墾並自首共地七十六頃一十一畝八分。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二釐七毫零,共派銀二百四十九兩八分六釐五毫,又補徵銀二兩一錢一分九釐五毫,共該銀二百五十一兩二錢六釐,用充兵餉。應徵起存倉口熟地二百三十三頃一十七畝一分二釐四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連閏派銀三分七釐七毫零,共派銀七百六十三兩二分三釐五毫九絲二忽。內除《紳衿優免存留》項下雜辦銀二十七兩七錢三分八釐七毫零,另行扣解。

實徵:銀七百三十五兩二錢八分四釐八毫七絲零。

《丁地》二項,除優免外,共實徵銀九百五兩九錢八分四釐八毫零。內折色起運原額銀九千七百三十五兩五錢三分四釐五毫。

除荒實徵銀七百一十七兩四分四釐二毫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