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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荒實徵銀五百六十三兩七錢五分二釐九毫六忽零。遇閏加額銀五百八十四兩五錢七分二釐一毫五絲。
除荒,實徵銀六十一兩三錢一分五釐四毫七忽零。內:修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二百一
兩一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八十五兩一錢九分一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九十五兩八錢四分三釐四毫五絲。除荒實徵銀十兩五分三釐。
河夫原額銀五百四十兩四錢五分。
除荒實徵銀三十八兩三錢三分二釐二毫。協濟驛站原額銀四千二百五十六兩二錢四分四釐五毫。
除荒實徵銀三百一兩八錢八分七釐;遇閏加額銀三百五十三兩八錢五分三釐七毫;除荒實徵銀三十七兩一錢一分五釐五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一千二百六兩。
除荒實徵銀八十五兩五錢三分七釐四毫。遇閏加額銀一百兩五錢。
除荒實徵銀十兩五錢四分一釐四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七百四十四兩五錢九分一釐四毫八絲零。
除荒實徵銀五十二兩八錢一分一釐三毫六忽零。遇閏加額銀三十四兩三錢七分五釐。除荒實徵銀三兩六錢五釐五毫七忽零。《鹽引》
「食。」 河東鹽歲額引二千一百五十四張。每季徵銷五百三十八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