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夫原額銀一萬五千七百二十六兩九錢九分六毫,除荒實徵銀四千四百三十八兩四錢九分七釐四毫。
協濟驛站:原額銀一萬三千九百七十三兩七錢二分四釐八毫;除荒實徵銀三千七百四十五兩一錢一釐二毫。
各州縣驛站:原額銀三萬九千七百五十三兩七錢三分四釐,除荒實徵銀一萬一千四百七十三兩七錢六分七釐一毫。
各州縣支發原額銀九千一百五十兩七錢九分五釐六毫七絲四忽九微二纖。除荒實徵銀二千五百九十兩八錢五分一釐五毫二絲二忽八微二纖零。
汝陽縣
原額地五千九百二十一頃三十三畝七分三釐三毫。內除福府地二十頃、已入更名地內造報外。實在原額地五千九百一頃三十三畝七分三釐三毫
原額並《加價》共銀二萬八百九十八兩九分一釐九毫九絲五忽六微九纖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原額銀五千三百一十一兩二錢三釐五毫九絲七忽。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六千二百九兩二錢九分五釐五毫九絲二忽零;遇閏加額銀五百五十三兩四釐二毫三絲。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文免荒徵熟。除有主荒地四十頃五十畝六分五釐,除荒銀一百七十兩八錢九分九釐三毫六絲五忽九微零;除無主荒地三千一百四十七頃三十八畝八釐三毫,除荒銀一萬三千九百八十七兩二錢九分五釐七絲一忽三微九纖零,內有「康熙九年至二十八年在荒蕪地」 內勸墾並自首共地一千三百一十三頃五十畝五分三釐;舊成熟地一千七百一十三頃九十八畝六分。以上新舊二項,共成熟地三千二十七頃四十九畝一分三毫。內除:
康熙二十五年至二十八年勸墾地三百一十四頃四畝一分三釐。俟六年限滿入冊徵糧外,實在應徵起存本折倉口共行糧熟地二千七百一十三頃四十五畝。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四分四釐四毫一絲二忽四微六纖零。又補徵顏料等項、每畝派銀一毫三絲七忽九微零。共派銀一萬二千八十八兩五錢四分五釐三毫零。
折色起運款項
一、勸墾自首實徵銀四千四百五十二兩六錢五分八釐四毫。
一折色起運原額銀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兩四錢六分三釐七毫八忽六微九纖零,除荒實徵銀五千四百五十八兩九錢五釐四絲。內有存留項下裁扣、裁剩並應裁雜款,共原額銀五千五百六兩三分七釐二毫五微零,除荒實徵銀一千五百九十二兩六錢五分六釐七毫。一扣解優免糧銀四百四十四兩八錢八分。本色起運款項:
一、本色起運,原額銀四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四釐五絲。除荒實徵銀一百六十一兩三錢七分七釐七絲。又奉部文補徵顏料等項,派銀二十三兩六錢五分二釐一毫三絲五微。
存留錢糧款項
一、存留原額銀六千八百八十六兩四錢五分七釐八毫三絲四忽。除荒實徵銀一千五百四十七兩七分二釐一毫四絲五忽三微零。內分:
龍亭
文廟、並各上司及本縣經費。原額銀一千五百六。
十三兩九錢六分。除荒實徵銀三百五十一兩三錢五分二毫。
河夫原額銀一千二百三十二兩二分八毫,除荒實徵銀二百七十六兩七錢七分八釐八毫。本縣驛站:原額銀二千八百九十三兩四錢三分六釐,除荒實徵銀六百五十兩二分二釐八毫。
支發雜項,原額銀一千一百九十九兩四分一釐三絲四忽。除荒實徵銀二百六十八兩九錢二分三毫。
以上通共丁地,「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顏料補徵、勸墾、自首地畝」 等項,共銀一萬九千四百二十兩四錢二分一釐四毫四絲六忽零。上蔡縣:
原額《折成共地》四千九百五十四頃四畝五分五毫九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