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099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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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五頃二十五畝,內除荒地一十九畝九分五釐,成熟地五頃五畝五釐,實徵銀三十一兩九錢三釐九毫八絲九忽八微零。

又更名原額地一十四頃九釐九毫,內除荒地六頃六十七畝六分九釐,成熟地七頃三十二畝四分八釐八毫,實徵銀四十六兩二錢七分一釐二毫五絲一忽三微零。比照民田一例起科,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六分三釐一毫零。

遇閏,每畝加閏月銀九毫五絲六忽七微零。以上二項地畝,共銀七十八兩一錢七分五釐二毫零。

固始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九頃一十八畝,內除荒地七頃八十九畝三分七釐,成熟地一頃二十八畝六分三釐,實徵銀三兩九錢五分八釐九毫。

又更名原額地二十頃三十九畝,內除荒地一十五頃三十三畝八分九釐九毫,成熟地五頃五畝一分二毫,實徵銀一十五兩五錢四分五釐六毫八絲四忽九微。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三分七毫七絲七忽,遇閏每畝加銀五毫四絲一忽零。

以上二項地畝,共實徵銀一十九兩五錢四釐五毫零。

息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地一千一百五十七頃三十二畝九分八釐。原係塘堰湖港並未開墾。在明季時編入「條糧」 ,一例派徵,已造《丁地冊》內徵解。

又更名原額銀六十三兩,在本縣《條糧》內派徵,已造《丁地冊》內徵解。

商城縣

康熙八年四月內,奉文廢藩地畝改為新收更名原額銀一百二十八兩,在本縣條糧內徵解,又更名原額銀二十六兩五錢六分。申報荒地二十五頃八十五畝四分二釐六毫,內除荒地一十八頃五十二畝一分二釐三毫,成熟地七頃三十三畝三分三毫,比照《民田賦役則例》,除補徵顏料不徵外,每畝派銀四分七釐九毫四絲七忽零。

遇閏,每畝加銀七毫六忽六微九纖零。實徵銀三十五兩一錢五分九釐九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