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銀二十兩
除荒徵熟銀一兩五錢三分零。
縣丞俸薪銀四十兩
除荒徵熟銀三兩七分零。
主簿俸薪銀裁
典史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徵熟銀二兩四錢一分零。
教諭訓導,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二兩四錢一分零。
馬草料銀十二兩
除荒實徵銀九錢二分零。
巡檢俸薪銀裁
《廩膳》生員,銀二百兩。
除荒徵熟銀九兩
其餘本縣存留使費及各衙役工食,遞裁遞復,不能悉載。
驛站現今設里馬二匹,本縣喂養應差。
鹽法:原額鹽引三千四百張,奉文均定舊額。並新設鹽引一千四百一十五張。現今照數行鹽納引。
郟縣
《戶口》。明洪武二十四年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四丁。
萬曆九年。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丁。
崇禎初年。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丁。
皇清順治元年四千一百丁。
現在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六丁。
內分下上丁三百二十六丁。
下中丁一千八百三十五丁。
《下下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丁。
田地明原額三等地共八千七十八頃一十五畝。
《皇清》現種行糧熟地共四千一十三頃四十四畝一。
分三釐
上地共一千三百二十頃五十六畝九分一釐五毫。
中地共三百九十頃五十一畝五分九釐四毫。《下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一頃九十二畝三分五釐一毫。
又暫就下則地二十八頃九畝二分七釐,賦稅原額人丁銀,因無賦役,無憑稽查,內有逃亡人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四丁。
現在《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六丁,內分下上丁三百二十六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共徵銀八十八兩二分。
下中丁一千八百三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三百三十兩三錢。
下下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丁,每丁徵銀九分,共徵銀一千五百兩七錢五分。
以上上、中、下共徵丁銀一千九百一十九兩七分。內除紳衿、吏優免人丁二百九十六丁,共免丁銀二十六兩六錢四分。內分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二百三十七丁,免去丁銀二十一兩三錢三分;扣解人丁五十九丁,扣解丁銀五兩三錢一分。實在人丁一萬八千五百四十丁,實在丁銀一千八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
原額《三色地》,共銀二萬六千五百四十三兩九錢八分七毫四絲二忽零。
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原額銀七千二百七十兩三分五釐。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三千八百一十四兩三錢一分五釐七毫四絲二忽零。
現在行糧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三釐七絲一忽零。
共徵:上地銀七千二十兩八錢七分八毫;中地每畝徵銀四分八毫二絲四忽零。
共徵:《中地》銀一千五百九十四兩二錢四分九釐八毫一絲六忽零。
下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九忽零。
共徵:下地銀三千四百七十八兩一錢四釐一毫五絲八忽零。
又暫就下則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九忽零。
共徵:銀四十三兩七釐三毫。
一次補徵漕耗銀米並臨、德倉「耗米、蓆葦棉布」 等項,該徵銀四十三兩九錢五釐三毫。
又奉部文「外,補徵漕耗銀米並臨德倉耗米蓆葦及本折布價」 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四分一釐八毫六絲六忽,照依本年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五毫九絲八忽零。
以上丁地,通共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