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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銀二十兩

除荒徵熟銀一兩五錢三分零。

縣丞俸薪銀四十兩

除荒徵熟銀三兩七分零。

主簿俸薪銀裁

典史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徵熟銀二兩四錢一分零。

教諭訓導,俸薪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除荒實徵銀二兩四錢一分零。

馬草料銀十二兩

除荒實徵銀九錢二分零。

巡檢俸薪銀裁

《廩膳》生員,銀二百兩。

除荒徵熟銀九兩

其餘本縣存留使費及各衙役工食,遞裁遞復,不能悉載。

驛站現今設里馬二匹,本縣喂養應差。

鹽法:原額鹽引三千四百張,奉文均定舊額。並新設鹽引一千四百一十五張。現今照數行鹽納引。

郟縣

《戶口》。明洪武二十四年三萬三千九百七十四丁。

萬曆九年。九萬四千四百四十二丁。

崇禎初年。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丁。

皇清順治元年四千一百丁。

現在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六丁。

內分下上丁三百二十六丁。

下中丁一千八百三十五丁。

《下下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丁。

田地明原額三等地共八千七十八頃一十五畝。

《皇清》現種行糧熟地共四千一十三頃四十四畝一。

分三釐

上地共一千三百二十頃五十六畝九分一釐五毫。

中地共三百九十頃五十一畝五分九釐四毫。《下地》共二千二百七十一頃九十二畝三分五釐一毫。

又暫就下則地二十八頃九畝二分七釐,賦稅原額人丁銀,因無賦役,無憑稽查,內有逃亡人丁一萬四千八百一十四丁。

現在《人丁》一萬八千八百三十六丁,內分下上丁三百二十六丁,每丁徵銀二錢七分,共徵銀八十八兩二分。

下中丁一千八百三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三百三十兩三錢。

下下丁一萬六千六百七十五丁,每丁徵銀九分,共徵銀一千五百兩七錢五分。

以上上、中、下共徵丁銀一千九百一十九兩七分。內除紳衿、吏優免人丁二百九十六丁,共免丁銀二十六兩六錢四分。內分紳衿應免本身人丁二百三十七丁,免去丁銀二十一兩三錢三分;扣解人丁五十九丁,扣解丁銀五兩三錢一分。實在人丁一萬八千五百四十丁,實在丁銀一千八百九十二兩四錢三分。

原額《三色地》,共銀二萬六千五百四十三兩九錢八分七毫四絲二忽零。

又萬曆年間。每畝加增九釐。原額銀七千二百七十兩三分五釐。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三千八百一十四兩三錢一分五釐七毫四絲二忽零。

現在行糧上地,每畝徵銀五分三釐七絲一忽零。

共徵:上地銀七千二十兩八錢七分八毫;中地每畝徵銀四分八毫二絲四忽零。

共徵:《中地》銀一千五百九十四兩二錢四分九釐八毫一絲六忽零。

下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九忽零。

共徵:下地銀三千四百七十八兩一錢四釐一毫五絲八忽零。

又暫就下則地,每畝徵銀一分五釐三毫九忽零。

共徵:銀四十三兩七釐三毫。

一次補徵漕耗銀米並臨、德倉「耗米、蓆葦棉布」 等項,該徵銀四十三兩九錢五釐三毫。

又奉部文「外,補徵漕耗銀米並臨德倉耗米蓆葦及本折布價」 共銀一百九十六兩一錢四分一釐八毫六絲六忽,照依本年熟地不分等則,每畝均派銀五毫九絲八忽零。

以上丁地,通共實徵起存,本折扣解,優免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