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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絲二忽一纖五塵

見徵條銀六兩四錢一分七釐四毫六絲八忽九微六纖三塵。

《丁糧條》,共銀三十八兩九錢一分三釐八毫四絲六忽七微四纖四塵,起運赴布政司廣濟庫上納。

稅課 水碾八座,每座徵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兩九錢二分。

金堂縣

原額稅糧六千一百四十八石六斗七升零,《人丁》五千四百五十五丁。自張逆屠戮後,

皇清定鼎,招集人民,於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載糧二

十九石一斗一升零

《人丁》二十五丁八分零。

《丁糧條》銀五十六兩二錢二分零。

仁壽縣

原額稅糧六千四百六十四石七斗三合二勺一抄。人丁八千三百七十八丁。明末甲申之變,或故或逃,靡有孑遺,陸續招徠歸里者百十戶。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式》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見丈土著及弁、

兵開墾上中下田地,共一百二十一頃三十畝三分三毫九絲四忽。

見徵大糧銀一百一十二兩二錢三分二釐五絲三忽二微六纎八塵。每糧七斗七升一合六勺二抄八撮五圭。「《載丁》一丁、《見載人丁》」 九十丁五分三釐四毫三絲六忽。每丁徵銀三錢三分四釐六毫一絲四忽一微九纖七塵。

見徵丁銀三十一兩二錢九分七釐九毫二絲四忽七微六纖五塵。又每糧一石,該徵條銀三錢三分四釐六毫一絲四忽一微九纖七塵;見徵條銀二十四兩一錢五分三毫七絲七忽三微一纖五塵。

以上實徵丁糧條銀一百六十七兩六錢八分三毫五絲五忽三微四纖八塵。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 內各項遇閏加增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糧合筭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二分四釐四毫五絲五忽七微二纖六塵;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銀四兩五分二釐五毫一絲三忽二微九纖七塵,解布政司「廣濟庫完納。」

新都縣

《原額》載糧八千三百五十六石四斗二升九合二勺六抄三撮。

《人丁》三千四十三丁八斗。

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實載上中下田地共五十九頃四十二畝七分七釐五毫九絲三忽,載糧三十七石八斗二升六勺三抄九撮八圭八粒四粟。

《人丁》一十三丁,七分五釐三毫一絲九忽,實徵糧丁條銀六十六兩五錢四分一釐三毫三絲五忽八微七纎六塵。稅課 又見載水碾六座,實徵碾課銀一兩四錢四分。

井研縣

原額稅糧一千九百三十八石五斗四升二合五勺七抄

原額人丁三千二百五十一丁,甲申變後,或逃或亡,今陸續招徠者三十餘戶。自康熙六年奉行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遵照

《頒發弓式》,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見丈土著開墾。

上、中下田地四十四頃一十五畝七分三釐四毫六絲二忽。

見在稅糧二十三石一斗一升九合三勺八抄一撮五圭二粒八粟。

每糧一石,該徵大糧銀一兩七錢五分七釐七毫五絲二忽二纖七塵。

見徵大糧銀四十兩六錢三分八釐一毫四絲五忽六微二纖六塵。

每糧五斗九升六合二勺九抄一撮二圭。《載丁》一丁,見在人丁三十八丁七分七釐一毫九絲四忽。

每丁徵銀四錢九分五釐五毫二絲二忽四微五纖。

見徵丁銀一十九兩二錢一分二釐三毫六絲四忽九微五纖五塵。

每糧一石,徵條銀四錢九分五釐五毫二絲二忽四微五纖。

見徵條銀一十一兩四錢五分六釐一毫七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