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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內各項遇閏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銀合算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一錢二分五釐五絲七忽八纖一沙;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銀一兩五錢二分九釐八毫二絲八忽六微七纖四沙,解司完納。

起運

布政司廣濟庫,「大糧丁條」 銀二十四兩三錢八分五釐六毫三絲三忽九微六纖七沙。遇閏加徵銀一兩五錢二分九釐八毫二絲八忽六微七纖四沙。

又裁併大寧縣原額稅糧一千四百四十六石三斗五升二合五勺六抄八撮。

《人丁》一千五百一十七丁。本縣奉文清審,新舊增丁共四千六百五十七丁。

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見丈土著開墾上中下田地共八頃五十八畝九分二釐八絲六忽。

上田二十九畝三分六釐八毫二絲四忽,每畝載糧七合四勺六抄,共載糧二斗一升九合八抄七撮七圭。

中田一頃六十九畝九分六釐二毫九絲一忽,每畝載糧六合五勺二抄八撮二圭,共載糧一石一斗九合五勺五抄一撮八圭六粒九粟。下田一頃七十三畝八分一釐二毫一絲二忽,每畝載糧五合五勺九抄六撮一圭,共載糧九斗七升二合六勺七抄四粟。

上地三十畝五分六釐五毫九絲一忽,每畝載糧二合二勺,共載糧七升三勺一撮五圭九粒三粟。

中地一頃一十八畝一分九釐九毫六絲五忽,每畝載糧二合一抄二撮三圭,共載糧二斗三升七合八勺五抄三撮一圭五粒六粟。

下地三頃三十七畝一釐二毫三忽,每畝載糧一合七勺二抄四撮七圭。共載糧五斗八升一合二勺四抄四撮六圭四粒九粟。

見載稅糧三石一斗九升七勺八撮三圭四粒一粟。每糧一石,徵大糧銀九錢一分六釐八毫二絲二忽二纖八沙七塵五渺。

見徵大糧銀二兩九錢二分五釐三毫五絲九微三纖四沙。

以糧三斗一升五勺七抄六撮二粒九粟,載丁一丁。

見載《人丁》一十丁二分七釐三毫五絲一忽一微四纖三沙。每丁徵銀三錢五分五釐四毫四絲五忽九微八纖七沙六渺。

見徵丁銀三兩六錢五分一釐六毫七絲七忽六微六纖。

又每糧一石徵條銀三錢五分五釐四毫四絲五忽九微八纖七沙六渺。

見徵條銀一兩一錢三分四釐一毫二絲四忽二微二纖五沙。

以上實徵大糧丁條銀七兩七錢一分一釐一毫七忽七微六纖五沙。

其自康熙九年奉文加閏銀兩,照舊時《全書》內各項遇閏銀兩為數,將原額人丁稅糧合算攤派,每丁糧一石,該徵閏銀三分一釐六毫二絲三忽八微七纖五沙;遇閏之年,照例加徵銀四錢二分五釐七毫九絲八微五纖五沙,解司完納。

起運

布政司廣濟庫《大糧丁條》銀七兩七錢一分一釐一毫七忽三微六纖五沙。

雜派課程

見徵鹽課銀一百五十二兩。

見徵茶課銀七兩九錢二分。

起運

布政司廣濟庫鹽、茶課銀一百五十九兩九錢二分。前件查得大寧縣錢糧無幾,於康熙六年奉文為「恭請推廣小縣歸併」 等事一案,將大寧縣歸併奉節縣管理。其每年應徵銀兩,聽候奉節縣催徵解納。

巫山縣

原額稅糧一千三百六十四石九斗七升五合七勺一抄二撮

《人丁》一千六百一十二丁。

自康熙六年奉文清丈起,至康熙二十一年應徵止,見丈土著營兵及弁兵自首開墾上中、下田地共一十頃二十三畝一釐七毫七絲。內上田一頃一十八畝八分二釐四絲,每畝載糧七合四勺六抄,共載糧八斗八升六合四勺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