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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斤》船三十六隻,犯三十六名。

南匯所巡鹽官一員,軍一十名,歲獲鹽七千二百斤,船一十二隻,犯一十二名,遇閏加鹽六百斤,船一隻,犯一名。以上縣司功鹽照鹺折銀,每斤銀二釐五毫,每兩收加《車硃》銀一分七釐,解鹽法道。每隻船照鹺折銀五錢,每名犯銀一錢二分五釐。

按:本邑各竈支流,盡通黃浦,南連泖澱、北接吳松。巨梟出沒,卒難偵緝,稱「引地藩籬。」 此《鹺賦》之所以編入《下下則》也。

按,各商買補,自下砂一、二、三場以及鄰邑之青村、袁部、金山衛各場,皆可隨便收買,貯廒配掣。但本邑慣食黃鹽,灰斷味鹹,產自下砂頭場、南匯左近,各商俱住收買。間或不能足數,往別場買配,則以鹽色不同,難售易壅,有誤轉輸,不得不從民便也。

「捕役巡鹽,向係離場三十里。蓋因產鹽之地原屬場官統轄,又有保戶稽查,官商覺察,似無煩捕役矣。乃捕役藉口巡緝,反行興販,以官牌為護身,撐駕械船,直抵煎熬之所,公行私販,場官不敢詰,保戶不敢問。途遇窮民手提食鹽,輒肆搶奪,及將自己私鹽掗賣良民沿門紮詐,大為民害。」 知府魯洞悉時弊,嚴行申禁。復於康熙二十一年,力請巡撫都御史余、巡鹽御史詹,仍照向來舊例,離場三十里外,方行巡緝,俱奉批允通行在案。嗣奉鹽院親歷松屬各場,相其衝要,改立離場一十五里,立碑分界,永為巡緝汛地。捕役擾害之風始息。

昔時鹽值每斤不過釐,計今已二分餘。總因鹽引太少,竈丁日耗,出鹽既艱,而食鹽戶口日益繁正,鹽筴者,尚其念之。

青浦縣引為《下則》,每年銷六千七百五十引,每引正課等銀一錢三分三釐三毫六絲二忽五微,每引價六分一釐四毫。

順治三年,奉定經制,以引化二為三,課餉悉照《會計錄》起科。青浦縣每年銷一萬引,四季行銷,載有定額,毋容趨避,而有司考成係焉。趨避則上下交病,額定則商民均益。

鹽政歲銷官引,始自萬曆年間石令時有徽商葉大中、夏日弘等奉文招徠,認銷額引四千五百有奇,私販由此斂跡。

順治二年,有商生葉繼發、任中英、汪逢吉、夏日弘、黃恆吉等,請銷引額增至一萬有奇,急公辦課,奉:

旨勒石「三元橋」,准免雜差,子弟應試,咸加作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