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19 (1700-1725).djvu/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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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頂黃罩甲十副、扇六把。每年共量支銀二十三兩一錢四分。

《廩給》歲用銀一千兩,丹陽縣銀六百五十八兩六錢七釐,金壇縣銀三百四十一兩三錢九分三釐。

水夫六百名,該銀一千八十兩。內停造船隻不革夫,均撥幇差。丹陽縣四百名,銀七百二十兩;金壇縣二百名,銀三百六十兩。

館夫一十名,共銀五十兩,丹陽縣均徭編步夫一百一十名。三十名每名工食銀六兩五錢,共銀一百九十五兩;八十名每季二十名,每名季支工食銀一兩八錢,共銀一百四十四兩。陸路抬扛俱該縣編。

金壇縣

縣前總鋪 在縣治西。明洪武中,知縣陳得庸建。前為大門,中為郵亭,後為廳、三門,左右為廊房,周繚以垣。

臨河遞運所 大座船五隻,每隻長七丈六尺、闊一丈三尺六寸,以「天」 字四號、十六號、三十一號、四十七號、五十七號為序,十年一造,每隻銀一百四十兩,五隻該銀七百兩,並小修每年帶徵銀一百兩。每隻季編水夫一十二名,共夫二百四十名。每名季支工食銀一兩八錢,共銀四百三十二兩。

次座船十隻,每隻長七丈二尺、闊一丈二尺。實造八隻,以「天」 字三號、二十號、三十六號、三十八號、四十六號、五十三號、五十四號為序。停造二隻。水夫以「天」 字三等號均撥幇差。十年一造,該銀一百二十兩;十隻該銀一千二百兩。內停造二隻,以抵五年小修之費,免派于民。每年帶徵銀一百二十兩。每隻季編水夫十名,共夫四百名。每名季支工食銀一兩八錢,共銀七百二十兩。每隻書桌二張,銀三錢二分。

平船十隻,每隻長七丈二尺、闊一丈二尺。實造八隻,以「天」 字二號、六號、八號、九號、十九號、二十一號、三十五號、三十七號為序。停造二隻。水夫于「天」 字二等號均撥幇差,十年一造,每隻該銀一百兩,十隻該銀一千兩。內停造二隻,以抵五年小修之費,免派于民。每年該徵銀一百兩。每隻季編水夫十名,共夫四百名,每名季支工食銀一兩八錢,共銀七百二十兩。

搖船二十八隻,每隻長六丈一尺五寸,闊一丈一尺五寸。實造二十二隻,以「天」 字一號、五號、七號、十號、十四號、十五號、二十四號、二十五號、二十七號、二十八號、二十九號、三十號、三十二號、三十三號、三十四號、四十號、四十一號、四十二號、四十四號、四十五號、四十八號、五十號為序。停造六隻,水夫均撥幫差,十年一造,每隻該銀六十兩;二十八隻該銀一千六百八十兩;停造六隻,以抵五年小修之費,免派于民。每年該徵銀一百六十八兩。每隻季編水夫八名,共夫八百九十六名。每名季支工食銀一兩八錢,共銀一千六百一十二兩八錢。每隻書桌一張銀一錢六分。

丹徒縣銀五十六兩,丹陽縣銀二百二十四兩,金壇縣銀二百八兩;丹徒縣水夫二百四十名,該銀四百三十二兩;丹陽縣水夫九百四名,該銀一千六百二十七兩二錢;「金壇縣水夫七百九十二名,該銀一千四百二十五兩六錢;防夫二百四十名,每季六十名,每名工食銀一兩五錢,共銀三百六十兩。」 各夫輪流所在走差押解囚犯,丹徒縣防夫八十四名,該銀一百二十六兩;丹陽縣防夫六十八名,該銀一百二兩;金壇縣防夫八十八名,該銀一百三十二兩;鋪陳中等八副,該銀五十六兩一錢六分。下等一十副,該銀一十八兩九錢;丹徒縣銀九兩五錢三分。每年帶徵銀二兩二錢八分八釐,丹陽縣銀三十四兩四分二釐,每年徵銀八兩一錢七分二釐;金壇縣銀三十一兩四錢八分零,每年徵銀七兩五錢六分。

貼關米五斗。同知韓克濟議:「舊止銀二百九十三兩一錢,水夫屢告受累,今蒙本院面議,加銀三百六兩九錢,共銀六百兩,徵貯府庫,照費給發。」 丹徒縣銀五十兩五錢,丹陽縣銀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七分一釐,金壇縣銀四百二十四兩二分九釐。

馬驢定例,「如有將馬驢不行用心喂養倒死在一年內者決打買補,二年內者賠價一半。三年無損者賞銀四兩,四年賞銀五兩,五年則並馬驢賞之官,另給價收買。」 果有事出不虞,驗實就中通融給補,不可復派於民,歲徵銀兩入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