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127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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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州田地《山塘科則》:「上田一千四百二十九頃五十九畝二分七釐九毫,每畝科官、民米六升五合。中田二千四百二十五頃五十六畝七分二釐五毫,每畝科官、民米四升八合。下田二千六百八十四頃四十八畝二分二釐四毫,每畝科官、民米三升二合四勺。秋地三百五十五頃五十五畝四分六釐,每畝科官」 、民米二升一合七勺三抄六撮。稅地三百八十五頃七十五畝五分五釐四毫,每畝科官民米一升一合七勺三抄;山三百四頃一十七畝,每畝科官民米四合;塘一百七十七頃六十畝三分八釐八毫,每畝科官民米二升三合一勺三抄六撮。

南昌府漕運考        府志

府總

南昌前衛原駕淺船一百五十隻,左衛原駕淺船一百三十五隻。明正德二年,復左衛為寧府護衛,戶部題允,分派淺船於江西所屬三衛八所內,前衛帶運六十二隻,餘派各衛所帶運不等。十六年,宸濠變後,左衛軍士從逆者死亡殆盡,都御史王守仁奏以所存軍餘,并南昌衛運船如故,共二百一十二隻。萬曆十二年袁州衛呈湖西道轉詳,撥改一十隻歸南昌衛,共二百二十二隻,已經撫院批允遵行外,十四年該衛又詳,欲將原撥護衛運船二十八隻盡歸南昌,經兩院批行本道會糧儲通行。據南昌府查稱,左護衛淺船,派撥盡絕,官軍之衛繳印芟制,即南昌衛亦帶派六十二隻,非本衛貽累他衛之比。本衛近奉《條編事例》,餘丁納徭,正軍當差,除運糧外,操守城局,俱有定派,尚不敷用,勢難允從。況先年左衛運船,派散三衛八所,不獨袁州為然。恐將來各衛所倣傚成風,變亂成規,徒滋煩擾等因。具詳到道。看得南昌衛額軍約止三千,除兩幫駕運船去軍二千二百二十名,催運五十四名,所存「者不過數百名。巡江、巡湖、守門、守城、操練養馬、成造軍器、看守銅牌、制造火藥,擺列轅門,及兩院二司、各道都司跟用,俱在此數。見今差遣不敷,與外衛所一軍止當一差者有間,若派加運,掣肘難行。」 具由轉詳,兩院批允各照舊額,以後不得更張,遵行在卷撥代袁州淺船一十隻,運軍一百名,應支袁州府倉米。竟累本府出給。誤矣。

《南昌縣志》

《新建縣志》

本色起運漕糧兌軍儹運正米五千五百九十一石六斗,除荒米四十九石六斗二合六勺,實徵米五千五百四十一石九斗九升七合四勺。副米二千九百六十三石五斗四升八合,除荒米二十六石二斗八升九合四勺,實徵米二千九百三十七石二斗五升八合六勺。

淮安倉改兌正米一萬七百九十石,除荒米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七合一勺二抄,實徵米一萬六百九十四石二斗八升二合八勺八抄;副米五千七百一十八石七斗,內除荒米五十石七斗三升七抄,實徵米五千六百六十七石九斗六升九合九勺三抄。

以上共米二萬五千六十三石八斗四升八合。除荒米二百二十二石三斗三升九合一勺九抄,實徵米二萬四千八百四十一石五升八合八勺一抄。

隨漕各項銀

「三六」 輕齎銀一千六兩四錢八分八釐,除荒銀八兩九錢二分八釐四毫六絲八忽,實徵銀九百九十七兩五錢五分九釐五毫三絲二忽。蘆席板木銀四十兩四錢九分四釐三毫七絲,除荒銀三錢五分九釐二毫二絲四忽八微三纖,實徵銀四十兩一錢三分五釐一毫四絲五忽一微七纖。腳耗銀六兩二錢八分一釐八毫九絲四忽四微,除荒銀五分五釐七毫二絲六忽三微四纖,實徵銀六兩二錢二分六釐一毫六絲八忽六纖。

過江湖銀一百三十一兩四錢三分九釐九毫八絲三忽,除荒銀三兩三錢六分六釐一毫七絲八忽,實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七分三釐八毫五忽。《原編》《過江湖》銀二百二十三兩六錢六分四釐。內除先抵宗祿銀九十二兩二錢二分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