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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七微

《賦役全書》刊載會議裁解經費、會禮、輿夫、坊丁等銀二萬九千一百五兩四釐一毫八絲五忽,實徵銀二萬八千二百三十兩一錢五分五釐四毫八絲五忽。

奉裁分巡嶺北道一員、贛州府通判一員,各經費。今奉復設府通判一員,除抵應給支俸食外,實裁銀九百五十二兩三錢四釐。

《訂正賦役全書》之後。

續裁官役俸食、廩糧雜支等款,共銀六萬六千一十九兩二錢八分三絲六忽七微八纖,實徵銀六萬五千七百七十四兩一錢八分五釐四毫三絲六忽七微八纖。遇閏年分,加銀二百七十五兩三錢一分九釐一毫三絲。

新裁撫院操賞銀一千兩。

「奉裁虔撫院一員,按院一員。右布政司一員,五守四巡,糧儲驛鹽等道十一員。贛州府通判一員。南昌等府推官十三員。府學訓導二十六員。」 南昌、建昌、饒州三府倉大使三員。吉安、廣信二府遞運大使二員。宜春縣丞一員。各縣教諭五十四員。各州縣訓導四十二員。萍鄉縣《草市》,樂安縣《望仙》,南城縣《藍田》,永新縣禾山、湖口、縣茭石、湖口各巡檢共六員。南昌縣武陽,新建縣吳城樵舍,宜春縣秀江,清江縣蕭灘,新喻縣羅溪,廬陵縣螺川,吉水縣白沙,建昌府旴江,鉛山縣車盤,饒州府芝山,安仁縣紫雲,南康府匡廬各驛丞共十三員。各經費除扺給,復設驛鹽巡北巡九道官三員。奉新、靖安、武寧、萍鄉、峽江、龍泉、「永寧、瀘溪、玉山、興安、安仁、安義、瑞昌、南康、上猶、崇義、興國、石城、定南、長寧等縣各訓導共二十員。新添布政司理問司獄一員。奉新、靖安、永豐、萬安、龍泉、永新、東鄉、崇仁、新城、南豐、瀘溪、上饒、鉛山、弋陽、貴溪、興安、樂平、安義等縣縣丞共十八員。」 各俸食外,實裁銀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二兩七錢八釐。內按院經費原抵解總督部院經費銀六百七十一兩。今督院歸併江南,前銀仍應裁解。

又新裁清江縣遞運大使一員,南昌縣《市汊》、進賢縣鄔子、臨川縣孔家、貴溪縣薌溪、都昌縣團山、贑縣水西各驛丞六員,共裁經費銀三百四兩六錢四分。兩次奉裁夫馬工料銀八千五十四兩六錢五釐七毫五絲。

奉裁安遠縣官田租,除抵葉永盛糧差外,寔銀三十九兩九錢五分二釐四毫。

不准紳衿優免丁糧銀一萬七千七百六十八兩九錢一分二釐三毫二絲六忽五微二纖;新收丁口增銀一千五百六十六兩二錢三分八釐二毫。

新墾田地,增銀二十五兩六錢七分四釐五毫四絲九微三纖。

招撫棚民丁口增銀三百四十五兩八錢四分八毫。

匠班銀七千九百八兩三錢。遇閏年分加銀六百五十九兩二分五釐。

本省兵餉汰浮糧外,原額銀六十萬二千三十二兩九錢七分九毫八絲三忽三微二纖;減《續荒》外,實徵銀五十六萬六千八百一十七兩二錢七分九釐四絲。

又奉駁追「充餉學道支餘俸薪、山租、鈔折官房租、濠租、絕軍租、食鹽課、商稅」 等款,共銀二百一十四兩四錢二分八毫七絲五忽,遇閏年分加銀四兩三錢六釐一毫六絲五忽。

以上共實徵銀一百四十五萬三千二百三十五兩四錢六分一毫九絲六忽九微四纖。遇閏年分,共加銀五千六十六兩三錢四分九釐八毫九絲一忽六微六纖五沙。內於康熙二十年《編審》案內,審除絕亡丁口,共減正銀四千三百一十一兩六錢三分二釐六毫。

各項腳耗,共實徵銀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三兩六錢九分七釐七毫一絲四忽三微八纖二沙一塵。遇閏年分,加銀四十七兩八錢六分一釐三毫二絲八忽六纖八沙三塵二埃五渺。內於康熙二十年編審案內,審除絕亡丁口應減腳耗銀九十一兩六錢六分四釐一毫。查前項銀兩,原編起運地丁正項錢糧腳費之數,先因兵餉浩繁,暫議裁解,今仍存原額,以俟復還本款支給。

一解司轉解

禮部項下

薦新茶芽、四百五十斤。

一解府辦解